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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清理党政机关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积案

来源:�望     日期:2012-03-05         阅读:3,648次

  党政机关参与民事经济活动时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对全社会遵法、守法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文/《�望》新闻周刊记者

  从今年3月1日开始,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专项积案清理工作,这无疑是积极回应公民期待和社会关切,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执行难问题一直广受社会各界关注。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执行则关系到司法机关能否将这种公平正义落到实处,是体现法律威力的关键。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裁判,体现了国家意志和法律权威。确保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顺利有效执行,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是加强依法执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条件。党政机关参与民事经济活动时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对全社会遵法、守法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中央的部署,坚决纠正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做法。从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尊严、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政治高度,自觉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采取有效措施,清理解决党政机关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积案,从严规范党政机关参与民事经济活动,作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表率。

  在开展清理工作中,重点包括着力解决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拖欠债务案件的历史旧账;着力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积案;着力解决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党政机关清偿购买办公设备、用品和公务消费等拖欠款项的案件;着力解决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裁定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在摸清积案底数的基础上,应当明确责任、集中化解,依法处理。

  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看,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

  严禁党政机关违规参与经商办企业和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因为行政机关不具备代偿债务的能力,如承担连带责任,只能扣划机关的工资和业务经费,否则便会引起大量的经济纠纷,甚至形成呆账、死账,影响正常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秩序。对于党政机关参与民事经济活动,应抓紧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查机制,减少诉讼纠纷,防范经济风险。

  从严规范党政机关进行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活动,杜绝各类“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近年来,个别地方政府违规建设超标办公楼的报道时见报端。对此,要尽快建立规范性、制度性机制,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对确需进行的工程建设,要首先落实资金来源,按照施工进度和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不能以拖欠工程款的办法进行建设。

  规范党政机关参与民事经济活动,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查机制。党政机关参与民事经济活动要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的作用,认真听取法律意见,凡签订民事经济合同都要进行合法性审查,减少诉讼纠纷,防范经济风险。

  规范行政行为,减少行政争议。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政,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在加强行政应诉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行政诉讼案件生效裁判的执行工作,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行政机关要充分尊重并自觉执行。

  同时,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督保障机制。其一,健全监督制度。党政机关要带头尊重、自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并敦促下级党政机关自觉这样做。要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和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并建立相应的反馈机制。要将党政机关执行法院裁判情况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的考核范围,量化考核评分办法,将之作为干部年度考核、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其二,完善经费保障机制。要建立规范化债务偿付制度,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原则,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研究建立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防止出现党政机关因债务纠纷不执行法院裁判问题。坚决杜绝行政机关违法收费用于解决民事经济活动的经费等行为。

  其三,建立积案防范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每年要定期将相关情况逐级上报,同时通报同级党委和政府。中央相关部门及时组织督查调研,协调化解案件,切实防范积案发生;各地方也要建立相应的通报制度和协调解决机制。

  其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以各种借口不履行法律义务、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采取各种方式阻碍、干预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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