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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就遗留化武案中国原告败诉发表联合声明

    日期:2007-07-19     作者:中国律师网    阅读:4,872次
    昨天,日本东京高等法院在二审判决中推翻东京地方法院原告胜诉的一审判决,驳回了侵华日军遗留毒气和炮弹伤害索赔案的中国原告的全部诉求。

东京高院在判决中认定了侵华日军在中国遗弃毒气和炮弹的事实,但以“即使日本政府收集了遗留化武的信息,将消息提供给中国政府,并申请调查回收这些武器,也不能认定这便防止被害发生”推翻了东京地方法院做出的要求日本政府对中国原告进行赔偿的一审判决。

就此,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联合发表了严正声明,强烈谴责日本东京高等法院对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中国受害者作出的不当判决。

联合声明


2007年7月18日,日本东京高等法院对日军遗弃化学武器的上诉案件用了改判一审原告(中国受害者)败诉的判决,我们就此发表严正声明。

在20世纪30年代至1945年9月的日本侵华战争中,日本政论和日本军队公然违反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公约《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海牙第二宣言》、《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悍然在中国境内对中国军队和未参战的非武装平民大规模使用化学和细菌武器,使中国军民受到严重损失和极大的伤害。日本军队投降时,又违反日本政府签定的投降议定书,拒不交出化学武器,而有组织地将其秘密遗弃。日本军队遗弃在中国境内地下和河流中的大量化学武器至今仍然严重地威胁着当地居民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破坏着当地的自然环境。回顾历史,日本是二战时期唯一犯有大量使用化学武器战争罪的国家,日本政府理当反省和承担相应责任。

日本是《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签字国,据此负有禁止生产、扩散及清除现有化学武器的国际条约义务。中、日两国签订了《中日两国政府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日本政府承诺要妥善自理遗弃化学武器及相关问题。战后,日本政府有足够的条件了解日军在中国境内布署和遗弃化学武器的事实,有时间也有义务向中国政府告知相关事实。但是,直至发生遗弃化学武器伤害事件,日本政府从未向中国政府告知日本军队遗弃化学武器的情形,从没有向中国政府主动表示要承担清除遗弃化学武器的义务。

在这样的背景下,东京高等法院的法官仍然作出不支持原告诉求、使原告败诉的判决,表明审理案件的法官无视侵权事实,背离司法正义,对此,我们表示强烈谴责。

我们认为日本政府应当承担起应负的责任,尽快妥善处理日军遗留化学武器造成的问题;日本法官应当维护司法正义、尊重人权,以期得到中国人民及国际社会谅解和信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2007年7月18日
 
东京高等法院7月18日二审判决的遗弃化学武器案概要


原告:孙景霞(肖庆武遗属)、李臣、刘振起、邢世俊、仲江、司明贵、孙文斗、齐广春、张淑云(齐广越遗属)、齐正刚(齐广越遗属)、祁淑芳(刘远国遗属)、刘敏(刘远国遗属)、刘波(刘远国遗属)

被告:日本政府




红旗09号事件的概要
红旗09号是黑龙江省航道局一条清扫河底淤泥的工作用船,船员共有34名。船长是王希善,剩下的船员是该局职工。当时遭遇事故的人员是李臣、肖庆武、刘振起、吴建宁4人。他们都是船上的机械管理人员。肖庆武是当时的组长。

事发当时,红旗09号正在从松花江佳木斯市纪念塔上流200米的地方开始做除泥工作。1974年10月20日凌晨左右,清除淤泥的抽水泵传来哐、哐两声巨响之后,450马力的发动机随后停下来。

负责机械管理的4人将非常重的抽水泵的盖子用钳子打开之后,顿时一阵刺鼻的芥末臭扑面而来,4人都恶心想吐,并被刺激得流眼泪。肖的脚还沾上了从抽水泵中溢出来的水。肖当时穿的是布鞋,之后,鞋上粘有黑色液体的部分被腐化了。最终,肖庆武身亡。

当时,肖用一根棒子调查抽水泵的里面,从中取出了一枚炮弹。李臣用左手将炮弹中细小的部分取出,刘和吴当时在他身边看着,之后,李臣将炮弹转交给刘。

炮弹金属的外表面已生锈。炮弹的头部也破损变形。这枚炮弹长50厘米,直径10厘米左右,大小像个瓶子。

1932年5月17日,日军舰艇曾入佳木斯港,同年8月21日,日军63联队将佳木斯市占领,并一直驻军至1945年8月10日。很明显,这是当年日军63连队所遗弃的毒气弹。

光华街毒剂事件的概要
1982年7月16日下午,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光华街建筑文化宫前的暗渠工事现场,距地面2.5米深的地方,河北省的23岁的民工邢世俊用铁锹铲土时感觉碰到了一个东西。仔细一看原来是一个铁筒。在不远处的包培中,司明贵一起赶来将铁桶从地中拔了出来。随后,在工地指挥的市政工人仲江也赶来了,这个铁桶有1米高,直径0.5米左右。铁桶上粘有泥土并已生锈。铁桶上面带有3个螺母,包培中非常好奇地将其中一个螺母拆了下来。顿时从桶中传出刺鼻的大蒜味,有液体猛烈地喷射出,溅到周围墙壁又反弹回来,溅到仲江的脸、脖子上。一直在现场附近的邢世俊眼睛也出现了异常反应。

一直不知道昨天这里发生什么事情的司明贵第二天来到事发现场继续抽水工作。并且在洒有上记液体的地方不慎滑倒,所以臀部粘上了那种液体。水泵工孙文斗在同地点抽水作业时,手和脚都接触了混有毒液的水。粘上那种液体的部位都相继出现了各种各样病症。

第二天上午,牡丹江市政工程处向牡丹江市城市建设局武装部报告了情况,局武装部先后向市武装部、军分区、市公安局报告了情况。下午3点,市政府得知情况后,联系市卫生防疫站到现场取样化验,鉴定为“芥子气”。

19日,防化战士在排毒过程中发现铁桶上刻有(BH)的字样,对液体采样化验后,判明其中3桶是糜烂性芥子气毒气,另一桶中液体呈蓝绿色,取样化验含有丙酮、苯和少量砷。

20日、21日防化部队将其销毁。

光华街附近300平方米的地域已被污染。经有关部门消毒处理25日才恢复了正常的施工作业。

8月1日,在距7月16日发现4个毒剂桶的地方以东近20米处又发现芥子气毒剂,12天才排除。

所发现的铁桶是日军用来装毒气的容器,而当时中国根本没有生产“芥子气”毒剂的技术。

周家镇东前村炸弹被害事件
齐广越、齐广春和刘远国3人是黑龙江省双城市周家镇的农民。齐广越和齐广春在东前村(原名:后小三家子)居住,刘远国是在和2人稍有距离的东兴村(原名:箭杆窝堡)居住。

1995年8月28日,3人从东前村三家屯开始维修一条延伸的道路,当时,从路西的田地里发现了一枚重约35公斤,直径约15厘米的炮弹。第2天,8月29日,齐广越和刘远国在道路附近的池塘边准备拆除炮弹信管时,突然炮弹爆炸,齐广越当即死亡,刘远国被炸掉双手并全身烧伤,不久后死亡。齐广春在爆炸现场稍远的地方被炸伤。

据双城县志记载,周家镇东前村曾是日军327、382部队的弹药库。该弹药库始建于1936年,1941年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1945年日军投降后,弹药库内存放的大量化学弹和普通弹药被日军遗弃。

上述3个事件的13名受害人于1996年12月9日在东京地方法院起诉,2003年9月29日胜诉,法院认定旧日本军遗弃的化学武器和炮弹存在,日本政府对存在的伤害应当有所预见,判决日本政府向每位受害人赔偿2000万日元。10月3日日本政府上诉到东京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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