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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刑诉法修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引发争议

来源:法制日报     日期:2011-10-14         阅读:2,636次

四川省渠县某中学的肖曼(化名)在今年高考时考了489分,以高出二本分数线41分的成绩被四川省某大学录取。可就在一年前,17岁的她因盗窃同学的存折并从中取走4000多元现金,面临着刑事处罚。

这一案件移送渠县人民检察院后,经查证,肖曼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退还了全部赃款,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因此,渠县人民检察院为肖曼制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帮教措施,并发动社会力量给她改过的机会,使她的生活最终走上了正轨。

“附条件不起诉是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为犯罪嫌疑人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违背法定的义务,即作不起诉处理的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北京法学会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吴宏耀解释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正式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些地区已经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2010年7月4日,《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了农民工驾车肇事被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安排做义工的事件,侧重介绍了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推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该报道随即被新浪网、凤凰网、腾讯网等众多网媒转载,引起了广泛关注。

在网友跟帖评论中,虽有网友认为“这个做法不错”,但也有很多网友留言“对违法者‘人性化’实际是对法律的不负责任,是为权钱交易开后门”,并质疑此举是否“会造成富人和穷人之间的新的不平等”。

“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反对的声音有很大一部分来自审判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卫东介绍说,“因为他们担心大范围推广附条件不起诉,会使得相当一部分构成了犯罪的案件,不交付法院,这样实际上侵犯了法院的审判权、定罪权,不符合法治的要求。何况,我国已有的不起诉制度,对情节轻微的犯罪完全能够涵盖。”

但是,对于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附条件不起诉仅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规定,参加“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专章座谈会”的与会人员均给予了充分肯定。

吴宏耀认为,根据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仅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而且,必须是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在量刑上,必须是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因此,在适用范围上有着严格限制。

“此外,为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审判的权利,草案明确规定,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有异议,检察院必须提起公诉。同时,为了保障被害人一方的利益,草案要求,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以前,检察机关必须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因此,从草案的规定来看,附条件不起诉被滥用的可能性不大。”吴宏耀分析说。

在陈卫东看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推广还是需要谨慎的推荐、认真的研究、必要的实践,而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规定正好开辟了一块“试验田”。“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该制度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比较妥当的。这不仅有利于更好地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还可以通过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运用,于实践中不断总结积累经验,以利于将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大范围推广。”陈卫东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官岳慧青提出了一个现实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的出口问题?

“这是一个看似简单,实则会面临诸多困难的问题。”岳慧青介绍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主要分两类――在校生和社会闲散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有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在这期间,怎样落实这些孩子的接管问题就摆在相关部门面前。现实情况是,在校生特别是高中生很多会收到学校劝转劝退否则将被开除的通知。这种情况下,为避免档案中记入被开除这不光彩的一笔,影响孩子的未来,家长都会将孩子转出。能找到接收学校的,就转到新学校上学;不能找到接收学校的,孩子只能失学在家,成为新的社会闲散未成年人。而处于考验期的社会闲散未成年人所面临的问题则是,缺少相关职业培训,没有一技之长,无法找工作,一旦接触一些不良青年,就有可能再次犯罪。即便在考验期内安分守己,但相关监管不力,又没有具体的事情可以做,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仍然很大。

“如何在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之后,杜绝其再次犯罪,是需要引起相关部门注意的问题。”岳慧青建言。

此外,吴宏耀还指出,为有效保障被害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可以在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里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且获得被害人谅解的”,以便将刑事和解的立法精神融入未成年犯罪案件的附条件不起诉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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