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全文转发市房管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通知》(以下简称 《若干意见》),对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针对小区自行管理问题,《若干意见》规定,规模较小且具备自行管理条件的住宅小区,经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可在居委会、村委会的监督指导下,由业主自行管理。业主自行管理的,应当设定执行机构及其负责人,负责自行管理的组织实施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业主大会聘请专业保洁、保安、绿化养护、设施设备保养维修单位的,应当与其签订专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采用民事雇佣方式聘请自然人进行公共区域清洁卫生、秩序维护、绿化养护,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及维修服务的,应当为其支付意外伤害等保险费用,由被聘用人员自行购买后报业主委员会备案。
针对业委会主任、副主任不召集业委会会议的问题,《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业委会主任、副主任在符合召集业委会会议的条件下和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会议的,居委会、村委会可指定业委会其他成员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
针对物业费收费标准、质价相符问题,《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已组建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协商确定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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