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人致死的律师有精神病吗
日期:2007-08-16
作者:李伟
阅读:5,784次
日前,轰动一时的原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席博途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宣判。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席博途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
律师伤人家人提出有精神疾病
29岁的席博途因致人死亡被逮捕。当时认定的犯罪事实是:2005年12月1日17时30分,席博途在北京西城区百盛购物中心旁报亭福利彩票销售点兑奖时(席博途当日中了一张“双色球福利彩票”,奖金为五元人民币),因为排队问题与购买彩票的张某发生口角,双方互殴。张某先是将席博途打倒在地,之后席博途用公布中奖号码的铁支架击打张某头部,并把张某打倒在地,又在张某试图爬起的过程中,席博途用脚踢张某的头面部,致张某脑外伤、颅内出血、枕骨骨折。席博途被当场抓获。
被害人张某于2005年12月17日死亡,尸体检验鉴定结论为“张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下头枕部磕碰地面,造成减速性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由于犯罪嫌疑人席博途的律师身份,该案被多家媒体均予以报道。
席博途被逮捕后,其家人突然提出席博途患有严重精神疾病,且案发时应当正属于发病期,因此要求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家属提供了席博途家族的精神病患者情况、其本人的平常异常表现情况、其同事反映的异常情况,2006年3月20日,某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科对席博途做出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席博途符合分裂性障碍的诊断,为限定责任能力。
检察官审查材料发现漏洞百出
2006年3月28日,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受理此案并展开审查起诉。初步审查后,检察官了解到:席博途自从河北省司法学校毕业后,到河北省沙河市司法局工作,2002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后,辞职到北京从事律师职业,先后在北京两家律师事务所从业,办理了大量民事、经济、刑事案件,且在互联网上发表多篇法学论文。这是一个既有理论又有实践的律师,智商不应当存在疑问。很难想象,这样有良好教育背景和从业经验的律师,案发时怎么就成了精神病患者呢?
检察官仔细审查席博途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发现席博途所有口供中没有任何异于常人的迹象,反而由于他的法律职业背景,多次非常有针对性地对自己行为提出辩解,如“现实危险”、“正当防卫”等多个法律名词也运用得很符合逻辑。
最后的问题落在某医院精神鉴定科对席博途进行精神病鉴定时所依据的送检材料。检察官仔细审查送检的材料:席博途的家人关于其日常生活的表现、其同事关于其工作的表现、原籍地方医院、派出所出具的其家族精神病情况说明等等。但审查后发现:这些材料看似理由充分,但又漏洞百出,甚至有些前后矛盾。
全面调查第二次鉴定未发现精神病
为了准确核实案件情况,检察官决定重新收集、核实证据。为了做到不枉不纵,检察官先走访了北京市司法局,调取了席博途在担任律师期间的所有体检证明,发现席博途担任律师期间身体健康,除了有轻度脂肪肝和鼻腔内疾病外,任何疾病都没有。
检察官又到席博途案发前所工作过的律师事务所,无论是其律师事务所的领导还是与其一同工作的同事,均证实其在工作期间,待人接物、办理案件都正常有序。
检察官又驱车500余里,赶到席博途的家乡河北省沙河市十里亭镇调查,通过走访当地的村委会和派出所,检察官了解到席博途在家乡生活时未发现患有精神病。
一切迹象表明,席博途应当是一个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正常人,但第一次鉴定的结论令人费解。检察官决定委托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对席博途的精神状况进行重新鉴定。2006年8月16日,5名精神病鉴定专家组成委员会,审核原来的鉴定材料并调查询问了席博途,得出最终鉴定结论:“被鉴定人席博途鉴定检查未发现精神病,2005年12月1日因故伤害张某致死,动机现实,没有精神病性症状导致的辨认及控制障碍,应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这一结果推翻了某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科所作关于席博途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鉴定结论。
由于席博途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已经确定,结合其犯罪情节,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席博途提起公诉。
链接
刑法第234条第二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