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用法、依靠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已不再是一种口号或形式,法律的权威性已被越来越多的公民所认识,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是现代社会人们的共识,委托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人们自觉的行动和必然的选择。
青海律师业发展状况如何?生存环境怎样?这个行业面临着什么样的问题?
5月19日,记者采访了省律师协会秘书长刘伯林,他首先告诉记者,为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和有关会议精神, 青海省司法厅决定自4月到年底,在全省律师队伍中开展一次集中教育整顿活动。
青海省律师从26人起步
刘伯林秘书长告诉记者:青海省的律师队伍走过了一条漫长的道路。在1980年律师队伍刚刚成立之时,全省只有26人从事律师工作。那时的律师从业业务范围很小,只是进行传统的诉讼业务即出庭辩护。随着社会的发展,全省的律师从业人员大幅度增加,目前,全省有律师事务所58家,注册的执业律师有400多人。律师的业务范围也比过去明显扩大。除各类的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类诉讼案件外,许多非诉讼案件、贸易投资、房地产投资等法律服务事项也有律师参与。青海的律师事业在改革中发展,在发展中提高,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广大律师坚持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为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服务,为实现好和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的律师工作宗旨,取得了明显成效。特别是近年来,按照司法部的部署要求,严格执业规范,严肃行风行纪等一系列活动,使青海的律师队伍在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水准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新的成绩,队伍整体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从总体上看,青海律师队伍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素质,已成为青海推进依法治省进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存在的突出问题
在谈到这次集中教育整顿活动时,刘伯林秘书长说:当前青海律师队伍中仍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如部分律师执业思想不端正,商业化倾向严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少数律师职业道德缺乏,诚信缺失,对当事人敷衍搪塞,甚至收钱不办事,欺骗坑害当事人;有的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与司法人员“拉关系”,请吃饭、送钱、送物办“关系案”“金钱案”;个别律师和法官在诉讼活动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不正当关系,形成利益共同体,坑害国家和当事人,影响了司法公正;有些律师不遵守有关规定,私自收案收费、“打白条”,甚至巧立名目从委托人处索要钱财,在当事人中造成极坏影响;少数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混乱,不坚持统一收案收费制度;文书、票据、管理不规范,规章制度不健全,有的虽有规章制度,但有章不循形同虚设等问题比较突出。
这些问题虽发生在少数律师事务所和个别律师身上,但严重损害了青海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和社会公信力,影响着全省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甚至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高律师的职业道德素质和队伍整体素质,规范律师和司法人员之间的相互关系,对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全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造就高素质的律师队伍,才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才能增强人民群众对律师队伍的信任和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信心。
集中教育整顿的主要任务
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要重点解决律师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当然也是整个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记者了解到,今年的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主要任务是“三项教育、三个规范”。
所谓三项教育,一是在律师队伍中深入开展政治思想、政治信念教育;二是在律师队伍中深入开展法制教育;三是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学习教育。深入学习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进一步提高律师职业道德水准。
所谓三个规范,一是规范律师与法官的相互关系。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交往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审判人员与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双向监督的暂行规定》,认真解决少数律师与法官在诉讼活动中不正当交往,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严肃查处律师与法官在诉讼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二是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堵塞管理漏洞。三是规范律师个人的执业行为。要严格规范律师执业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强化律师自律,全面提高律师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认真解决少数律师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责任感不强、乱收费以及不正当竞争等问题。通过这次集中教育整顿活动,通过学习动员、自查自纠、集中查处、整改验收等工作,要使人民群众实实在在感受到教育整顿的成效 ,达到群众满意、律师满意、党和政府满意的良好效果。
省律师协会还为青海律师编发了《执业律师必读》,执业律师人手一册,作为一面端正自己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镜子,以此为鉴,提高自己的业务和政治素质。
律师的执业环境需改善
刘伯林秘书长介绍: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对青海各地的律师工作进行的检查调查结果表明,律师的执业环境较差,尤其是州、县的律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面临着强大的压力,制约着律师业的进一步发展。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问题在有些地方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如在格尔木市了解到,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除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经过公安、检察院、法院的同意,批了条子、盖了章子后方可会见,这种做法不仅使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难度加大,也违反了法律和有关规定。
记者了解到,当前律师当中存在的问题除了律师行业自身的原因,还有其复杂深刻的社会根源。青海律师执业环境不是十分理想,须进一步改善。去年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厅联合出台了《审判人员与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双向监督暂行办法》,今年省司法厅起草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拟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现正在征求意见中。此外,《实习律师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也都在运作落实中。这些规定出台后,必将对解决律师会见难、规范律师准入和执业行为以及规范律师与法官在诉讼活动中的行为,促进法律的正确有效实施,维护司法公正,具有积极的作用。
法律人才匮乏
“2002年第一次全国司法统考,青海共有1700多人参加了考试,考取的仅20余名,且大多数集中在西宁市,州、县考取的极少。由于考取的人数过少,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面临后继无人的局面,”在谈及 司法考试对律师队伍的影响时,刘伯林秘书长这样说,记者同时了解到,我省各州、县专业人才流失较多,补充人员困难,有些牧区只有一名律师。
而实际上, 根据青海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需要,社会需要一批懂得并精通金融、房地产、证券,懂得国际贸易有关规则的律师专业人才,全面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另一方面,针对青海省农村、牧区经济不发达、群众收入低的情况,从当地实际出发,也需要一批能安心在当地执业的律师,以保证群众和工作的需要。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做法,要坚决纠正,保证律师依法执行职务。 大力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使律师工作走上新的台阶,这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显得尤为重要。
律师从最初的参加全国律师统考到现在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才能取得执业资格,充分体现了对人才的高要求。我们国家的法律用人制度正在逐步和国际接轨,法律服务事业会越来越完善。
同全国相比,青海的律师业发展还不快,还存在很多困难和问题,律师队伍建设任重道远。
相关链接:
律师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监督的主要方式为:
——社会公众及律师协会聘请的监督员的监督;
——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青海省司法厅监督电话:0971——8247369;
——律师协会行业监督,青海省律师协会监督电话:0971——8247368;
——律师事务所自律管理和监督,由各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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