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现行刑诉法作了较大改动,对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加强人权保障,意义重大。但是,草案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建议在完善辩护制度方面,作以下补充修改:
草案在规定“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的同时,又规定“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的规定很容易被看守所用作限制律师会见的法律依据,这样,会见难从侦查阶段有可能扩大至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限制律师会见的主体也将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办案单位扩大至看守所,不利于会见难的彻底解决。
对于办案单位限制、剥夺律师执业权利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或其他诉讼权利的违法行为,草案没有规定违法的后果和制裁措施。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对于拥有国家司法权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如果没有明确、具体的制裁措施,其限制、剥夺律师执业权利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违法行为仍然不可能得到有效的控制,辩护制度仍然存在重大缺陷。
律师调查取证很容易被司法机关启动追究律师刑事责任的程序,这导致绝大多数律师不敢取证,严重影响了辩护的效果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的力度。而对于律师调查取证,草案没有任何新的改进。
在死刑复核阶段,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草案仍然没有规定。死刑是最为严厉的刑罚,必须在各诉讼阶段保障律师最大限度地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提供最为充分的辩护。
刑诉法是“小宪法”,是人权保障法。草案在总则部分应将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吸收进来并贯穿始终。如何合理配置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权力,加强控辩职能平衡等方面,草案仍有进一步探讨和完善的空间。
此外,刑诉法是办案规范,越明确越具体越好,不应存在模糊地带,以免造成实践中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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