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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告媒体索要损失顾问费

    日期:2007-07-30     作者: 李小龙 本报记者 洪唯    阅读:1,686次
    吴律师很郁闷,他觉得自己的工作无可挑剔,但就因为媒体报道中的一句话,他几乎已经到手的常年法律顾问费飞了。他想过息事宁人,可他确实觉得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了侵犯,于是决定用法律来监督媒体。上周,吴律师状告江苏某媒体侵犯名誉权一案在鼓楼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案中生案根据吴律师的起诉状,2006年12月4日,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员工王某与其单位的劳动仲裁一案在鼓楼区劳动仲裁委开庭审理。该文化传播公司的代理律师就是吴律师。王某诉称,她自2005年1月来到该公司上班,公司没有和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交纳保险。2006年8月,她将自己怀孕的消息告知了公司。之后公司将其岗位从办公室调至销售部,每月只能休息两天。在王某不愿服从的情况下,公司于2006年12月和她解除了劳动关系。王某认为自己已经怀孕4个月,不可能再找到其他工作,因此要求公司给予各种补偿8000元。

根据该仲裁案件的庭审笔录,吴律师当庭表示公司并不知道王某2006年8月已经怀孕,证据是一份王某向公司同仁发出的结婚请帖,日期是2006年10月28日。按照常理,公司领导层不可能想象得到,也不可能打听出新娘子未婚先孕。因此公司并不知道王某怀孕,王某工作调动是出于其他方面的考虑。吴律师强调,王某被辞退是因为她不服从公司的安排,而不是因为她怀孕,因此公司的行政行为并不违法。经仲裁委调解,王某的要求从8000元降至3000元,双方于今年1月9日签订仲裁调解书。

由于很满意该案的结果,该文化传播公司遂于今年1月10日与吴律师签订了《常年法律顾问协议》,每年的顾问费是2万元。因自己的工作成果取得顾问单位的信任,吴律师心情不错。

但好心情仅维持了一天。据吴律师在庭上陈述,2007年1月11日,该文化传播公司负责人给其打来电话,称江苏某媒体报道了公司与王某的劳动争议案件。且在报道中有这样一句话:“不过据记者了解到,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公司代理律师对王某提出公司辞退怀孕女工违法一事没有提出异议和辩解。”

吴律师告诉法官,该公司在看到报道中的这句话后,认为他在本起劳动仲裁案件中根本无所作为,并且向公司汇报案件审理过程时隐瞒了这一点。常年法律顾问费就此泡汤。庭审现场庭审中,吴律师认为,在那起劳动仲裁案件中,自己通过足够的证据证明了公司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与王某怀孕没有关系,且从头至尾鼓楼区劳动仲裁委并未认定公司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属违法,该媒体在报道中下结论称公司违法而自己也没有辩解,是一种报道“失实”行为。报道让公司对他的工作能力产生了质疑,从而导致他在公司声誉受损,信用降低,最终的结果就是常年法律顾问费泡汤。2万元,吴律师认为这只即将煮熟却飞走的“金鸭子”应由发表“不实”报道的媒体承担。

对于吴律师的诉求,媒体委托代理律师表示,该报道是根据王某的投诉和记者电话采访鼓楼区劳动仲裁委形成的,没有失实之处。该律师同时表示,文化传播公司与吴律师因信用危机解除顾问合作关系,可能有多种原因,并不一定是报道导致。

法庭审理结束后,法官告知双方有一周时间调解,如双方达不成和解协议,法院届时将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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