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农民工:两个无辜者之间争不出是非
日期:2007-08-27
作者: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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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被赞誉为“农民工保护神”的重庆律师周立太,最近却以与其“农民工律师”相悖的形象,再次受到媒体的关注和公众的争议:几天前,周立太在个人博客发表博文《又有一群“狗日”的跑了》,痛陈当事人王某某等60余名讨薪农民工,在打赢官司、拿到赔偿之后,却拒付事前约定的律师费,集体开溜。
此文一出,舆论大哗,一向以道义形象示人的“农民工律师”,却对饱受同情的农民工兄弟施以恶骂,确实令无数人错愕,周律师因农民工拒付律师费而面临的窘境,却也让人不胜唏嘘。于是,在几乎形成尖锐对立的“拥周”、“倒周”争论中,双方又几乎面对同样的情感矛盾:主张农民工应该缴纳律师费者,也同样感慨于农民工的困境;要求周律师坚守其道义立场者,也不得不承认农民工行为带给周律师的窘况。当事的双方产生真实的利益冲突,而旁观者却几乎无法做出情感的取舍和是非判断时,往往意味着当事双方都成为更大环境下的无辜者。
就单一事件的责任义务关系而言,胜诉获赔之后却拒付律师费的农民工们,无疑是双方当事人中的违约方和失德者。而且根据媒体的深入追访,农民工们胜诉获赔之后拒付律师费的行为(不仅王某某等人一宗),已经给目前全国唯一尝试风险代理诉讼的周立太和他的律师事务所,造成500万元的律师费损失,并使其经营举步维艰。作为“草根”出身、性格直率的律师,周立太在屡遭背信的情况下偶爆“粗口”,并打算以起诉农民工的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其实也是无奈的选择。
但在是非如此明晰的情况下,部分舆论依然对背信农民工抱持同情的立场,甚至因此而希望周立太以道义为重,以牺牲自己的权利而成全农民工的利益,则是基于一种最朴素的判断:农民工们虽然打赢官司,得到的不过是本就微薄且被拖欠多年的工资,如果从其中拿出相当部分(15%)作为律师费,则不但让他们在心理上有些“心疼”,甚至可能严重地影响到他们的基本生存。
其实在两个无辜者之间,争不出谁是谁非。无论是农民工们背负道德指责而选择拒付,还是周立太在辛苦劳动之后却不得不对自己的当事人发难,或是处于旁观地位的舆论在面对双方时的左右为难,都证明律师与农民工之间的矛盾,在他们双方之间已经很难找到解决之道,环境给双方造成的尴尬,要靠环境的改善才可能化解。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不管外界赋予周律师代理农民工官司多少道义色彩,周律师本人却并不否认他的求利动机。作为农民出身的草根律师,代理农民工官司,可能既是他的特长,也是他的出路。而迄今为止,周律师依然稳居全国唯一“农民工律师”的位置,则证明代理农民工诉讼,依然是一个投入巨大而获利甚微的领域。
因此,要改变农民工和周律师双方的共同窘境,首先应该降低农民工维权诉讼的难度,同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增加对胜诉农民工的赔偿额度,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工维权诉讼的投入-产出比,使更多农民工有能力和勇气走上诉讼维权之路,也可以使更多律师愿意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介入农民工维权诉讼。
周立太在接受采访,谈及王某某等60多名农民工讨薪案件时,特别提醒记者:“你注意,这不是集团诉讼,是60多件案子。”而如果类似同一诉由、同一诉讼对象,而且参与诉讼者相对封闭,不会形成广泛扩散的诉讼,能够采取集团诉讼方式,则60多件案子便可合并为同一案件,律师投入的诉讼成本大大降低,农民工所需承担的律师费也随之降低,双方的利益冲突可能有极大的缓解。
而周立太代理的农民工案件,大多为伤残或欠薪诉讼。而按照目前的规定,无论是胜诉得到补发工资,或获得基本的伤残赔偿,对于农民工而言,所获不过“血汗钱”,或部分肢体折算的“命价”而已。从这样的赔偿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律师费,无论在心理上还是对生活的影响上,对农民工而言都显得过于沉重。因此,在实际拖欠或伤害之外,对拖欠工资或致人伤残的老板,增加惩罚性赔偿,作为对农民工的补偿和抚慰,既符合法制精神、人道原则,也可以使农民工和律师成为目标一致的“利益相关者”,而不致沦为两个不得不互相伤害的无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