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协组织律师参加对《律师从事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讨论
日期:2003-01-15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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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我国取消了对证券律师资格的审批制度后,为规范证券市场,促进律师为我国证券市场提供更为优质规范的法律服务,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及时制定了《律师从事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日前来沪调研。市律协组织曾从事和未曾从事过证券业务的十余名上海律师与证监会和司法部的有关领导和同志开展座谈。与会律师分别从《办法(征求意见稿)》制定的整体思路和具体条文以及文字表述等方面提出看法及意见。在取消证券律师资格审批制度后,证券法律业务成为广大律师的一项法律服务内容,隶属于《律师法》所规定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司法部为规范律师从事法律顾问业务的活动,曾发布《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建议由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联合制订《关于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若干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对律师办理证券法律业务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与会律师提出将“从事证券业务”改为“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较为妥当,并提出了许多具体的修改意见。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的同志表示,将认真考虑上海律师提出的意见,加以吸收。座谈会由市司法局孙勇军副处长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