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应该肯定的是,像南京这样一个大型省会城市,“亮化工程”不但没有形象工程的嫌疑,相反还因其给城市带来现代化气息、给广大老百姓带来踏实的安全感,以及良好的视觉效果,深得市民和外地游客的认可。反过来,我们完全可以想象,假如一个省城到了晚上漆黑一团,会是什么样?不仅无法满足都市人夜生活的需要,还会让人感到这个城市的行政管理者无所作为。
一个无法回避的矛盾是:城市亮化了,钱谁来出呢?应该说,城市的绝大多数公众能够享受到的“光明”,理应由政府公共财政支出,也算“来之于民,用之于民”。但显然,政府财政要花钱的地方太多,公益事业除了政府,企业和社会个人都有出一份力的义务。于是,又有一个问题出来了:什么样的企业该为亮化买单?企业应该出多少才算合理?
从程序上说,一纸行政指令就直接将“亮化费用”摊派给各个企业,难免有“行政强制”之嫌,在市场经济与法治精神需要高度配套的社会里,此举于理难以服众,于法难寻出处,于情差强人意。同样,如果仅仅因为“联名上书”就取消企业出资,又难免轻率,毕竟政府决策不能是六月天——说变就变。这种貌似相悖的两难选择,其背后是公共政策决策出台的程序正义和公平——比如是否经过听证,有没有经人大审查其是否符合相关法规等等。
因此,南京这样的大城市需要不需要亮化,应该不是个还需要讨论的问题(它与一些贫困县不切实际搞花架子工程不可同日而语);亮化费需要不需要相关企业分担,也应该不是个在法理面前存疑的问题。律师们的上书精神值得我们关注的一点是:他们以法律的眼光,聚焦了行政决策的程序问题,而这一点,对无论何种级别的政府决策者都有着启迪意义。作为政府部门,需要将这些“两难选择”放置到法律的平台上操作,经过合法、规范的程序,做出公平的选择,这也是实现公共政策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必由之路。
同时,还有一个不得不引起我们思考的话题:以律师的身份建议政府规范对企业的“亮化收费”,动机何在?一般说来,动机不外乎有二。首先当然是为公益,从这个角度看律师的上书值得我们尊敬,这也与律师的职业精神相得益彰,即运用自身专业优势与特殊身份,对法治社会的不和谐音符进行校正,可以说不容置喙。但是,如果是为了经济利益呢?换句话说,就是由企业出资雇用律师向政府施压。这样的话,律师上书政府的背后,其实代表的是一种不同利益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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