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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刑事诉讼中的人文关怀 访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宋英辉

来源:法制网     日期:2011-09-08         阅读:2,614次

强化刑事诉讼中的人文关怀 访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宋英辉

8月30日,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我国现行的刑诉法是1979年制定的,1996年经过一次修正。8月26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这一修正案草案有99条,拟将刑诉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85条,修改的面较大,修改的条文较多,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法制日报》记者近日就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有关问题采访了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宋英辉。

谈及此次修改刑诉法的背景,宋英辉说,这次修改是为了落实中央司法改革意见的需要。中央司法改革意见确定的司法改革内容,多数涉及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改革。

“刑诉法修改15年来,我国宪法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保障人权的规定;中央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深入人心,我国刑事政策也有较大调整,这些都需要在刑事诉讼法中予以充分体现。”宋英辉指出,刑诉法于1996年修改后,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司法实践也面临许多新的问题。刑法于1997年修改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八个修正案,相比之下,刑诉法修改相对滞后。为了适应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也为了满足司法实践需要,有必要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

宋英辉介绍,1996年以后,我国陆续签署和批准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其中诸多条款涉及到刑事诉讼的内容。例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为了进一步贯彻和落实联合国公约的有关规定,需要参照国际公约对刑诉法加以完善。

“修改刑诉法,也是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需要。”宋英辉说,15年以来,人们对刑事诉讼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入,对公正与程序价值等有了深刻把握,对许多问题达成了共识,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需要通过修法对这些成果加以固定,以推动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不断趋于完善。

宋英辉指出,近年来,刑诉法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越来越多,例如刑讯逼供、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刑诉法在施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规定难以操作的问题。为了有效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需要修改刑诉法。

“正在征求意见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亮点很多。”宋英辉认为,最大的亮点是强化对人权的保障和强调诉讼公正,坚持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实体与程序并重,确保刑事案件质量。在这个问题上,在修改讨论中大家的认识具有高度一致性。修正案草案充分落实了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顺应公民权利意识增强的时代潮流。这体现在诸多方面,如,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辩护人身份参与诉讼;完善强制措施;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刑讯逼供,严格规范侦查讯问程序;严格证明标准;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建立社区矫正制度;对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设立当事人和解案件程序等。同时,也重视刑诉法在控制犯罪方面的作用,针对某些案件增加了特殊侦查措施,如监听等,以更好地实现刑事诉讼在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两个方面的平衡。

宋英辉认为,此次刑诉法修改,立足于我国国情,立足于解决实践中突出和亟待解决的问题,注重操作性,都是应当予以充分肯定的。刑事诉讼不仅仅要考虑对犯罪的打击,还要发挥其多方面的功能,例如通过刑事诉讼化解矛盾、修复关系、促使犯罪人回归社会等方面的作用。

“草案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强化刑事诉讼中的人文关怀。”宋英辉指出,刑诉法不是冷冰冰的,而是富有一定的“人情味儿”。本次修法增加了近亲属可以拒绝出庭作证的规定,这为刑诉法注入了更多的人文关怀因素。另外,对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的妇女犯罪案件的当事人,在强制措施适用、辩护权保障、刑罚执行等方面,许多规定也体现出了人道主义精神。

宋英辉介绍,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推动了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完善了证据制度,使刑事诉讼结构更趋合理。一方面,改革辩护制度,完善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新修改的律师法,在实践中实施的效果并不理想,本次修法在吸收律师法有关内容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规定。另一方面,完善证据规则,尤其是不得自证其罪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入法,对于在制度上避免和预防刑讯逼供,规范公检法机关办案方式等均起到积极作用。这些规定,都使得刑事诉讼结构趋于科学合理。

“草案规定的许多制度、程序都是立法上的首次。”宋英辉介绍,如刑事和解、对暴力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未经定罪的没收程序、未成年人的特别规定等。

宋英辉认为,修正案草案还强化了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明确了监督方式和内容。刑事诉讼是一个公权力行使的过程,权力运行过程中容易出现侵犯人权、滥用权力等现象,因而应当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草案细化了检察机关对立案、侦查、审判以及刑罚执行进行监督的规定,有助于规范和约束公检法机关的刑事诉讼行为。

“一套繁简有别、完整有序的刑事诉讼程序体系基本形成并日臻健全。”宋英辉指出,本次修法十分重视对审判程序的改革,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完善刑事诉讼二审程序,改革发回重审制度,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等均在其中,并设置了特别程序。一个适用于不同案件、繁简有别、完整有序的刑事诉讼程序系统已经基本形成并不断趋于完善。同时,草案更加注重刑诉法的可操作性或实用性,对许多制度进行了细化,如强制措施适用的条件和案件;为了增强可操作性,许多规定既考虑一般情况,也考虑到例外情形;很多修改都是在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甚至是一定范围的试点工作之后规定的,例如讯问时录音录像制度、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制度等,可操作性或实用性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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