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幅新闻图片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图片上成捆儿的百元大钞整整齐齐地铺了一地。这些钱都曾经属于河南安阳一对贩毒的犯罪嫌疑人――李五只夫妇。据他们交代,为求心安,晚上他们都躺在这8000多万元现金上睡觉。这对夫妻也因此被称为“史上最牛毒贩”。在警方侦破的这起毒品大案中,国家管制药品大量流入毒市致使新型毒品泛滥,再次显现出了监管乏力的问题。
新闻故事
毒贩夫妻祸害一座城市
这8000多万元只是警察在李五只夫妇家缴获的现金,再加上他们的银行存款,一共有1亿多人民币。这还不包括他们所购买的黄金、基金、股票和多套房子。
这么多的钱是李五只夫妇在一年半的时间内贩毒的获利。他们贩卖的毒品名字也很“新鲜”,叫做甲卡西酮,是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也是一种新型毒品。夫妇俩以每千克700元的价格购买甲卡西酮共计15.7吨,后以每千克14000元的高价贩卖给山西贩毒人员,转手赚了近20倍的利润。除却被警方缴获的2.8吨,他们一共成功贩卖了12.9吨。
根据当地媒体报道,这十多吨毒品主要销往了一个地方――山西省长治市。价格最高时,甲卡西酮的存货在当地要卖到每千克四五十万元甚至更多。也因为这种新型毒品在长治的泛滥,它甚至被叫做“长治筋”,而吸食者被称之为“筋友”。
李五只夫妇本来是从事药品销售工作的,直到2009年年底才开始贩毒,很快就获得了巨额非法利润。他们先是把贩毒的赃款存进银行,开始时存自己名下,存多了担心露富,就开始存亲戚、朋友的名下。又担心存别人名下被侵吞,就把现金放在家里。两人干脆躺在千万巨款上,天天夜不能寐。
李五只夫妇从天津拿货,药品到了河南安阳之后,再转手销往山西、安徽、江苏等地,其中山西长治是主要销售地。在一年半的时间里,他们运输的毒品在各地畅通无阻,如果不是这对夫妻贪得无厌,转而向本地一家地下小型化工作坊求购更为便宜的货物,可能他们的罪行还不会这么早暴露。安阳禁毒办主任分析说,这是因为人们对这种毒品的毒性还不了解,仅把它当做普通药品进行销售。
现象聚焦
管制药品流失致新型毒品泛滥
甲卡西酮被国家列为一类精神药品,不论生产还是销售都受到严格的管制,当甲卡西酮流入毒贩手中时,就成了新型毒品。所谓新型毒品,是相对鸦片、海洛因等传统麻醉毒品而言。海洛因、鸦片、大麻等传统毒品,都是从罂粟、古柯等毒品天然原植物中提炼、加工得到的。而新型毒品则是化学物质合成的,它直接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有兴奋、致幻作用。
新型毒品危害非常大,以本案中的甲卡西酮为例,它就有很强的成瘾性,据吸食者反映,吸食甲卡西酮几次后明显感觉离不了,无食欲、精神亢奋,能连续几天几夜不睡觉,且易产生幻觉,总以为周围的人和环境对自己会构成危害。据悉,山西警方就是因为一名吸毒者跳楼而发现了甲卡西酮在当地的泛滥。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数据显示,传统毒品海洛因在涉案毒品中的比重逐年下降。与此同时,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等新类型合成毒品在涉案毒品中的比重逐年上升。
新型毒品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在我国出现,主要来源于走私入境和制毒分子利用化学方法合成。近年来,国家管制的特殊药物流入非法渠道被用做毒品也成为日渐显现的问题。
医院用于临床麻醉的盐酸氯胺酮原液经过简单加工就可以制造成K粉。在湖南,曾发生过3000多件氯胺酮原液流失的案件,后经警方查明,这些原液大部分被制毒犯罪分子从医药公司骗购后制成K粉流入了市场。这次流失案件涉及十几家医药公司的几十名业务员,原某医药公司销售经理林楠将140多件氯胺酮原液销售到制毒分子手中,而在长沙一家三级甲等医院,氯胺酮一年的临床使用量还不到一件。案发后林楠被判处了5年有期徒刑。
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近年审理的一起制毒案中,某大学药学院医学博士方放治被控伙同他人用80多公斤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制造毒品,并以减肥药名义将毒品销往国外牟利。
方放治用于制造毒品的“右旋芬氟拉明”原料药均来自江苏金坛德培化工有限公司,约80多公斤,右旋芬氟拉明是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金坛德培化工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叶荫也同案被诉,检方指控叶荫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生产右旋芬氟拉明原料药84.5公斤,并全部销售给江苏省常州市新华活性材料研究所职员袁立明,后者把原料药转手卖给了方放治。
原因探秘
游走在两个部门缝隙之间
甲卡西酮等药物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销售应受到严格管制。但目前我国化工原料管理混乱,使得很难从源头遏制住新型毒品的原材料供给,制毒者可以从商贸网站上轻易地搜索到供货信息。在“广西柳州曲马多毒品案”中,贩毒人员直接通过网络寻找低价药源,再通过网络、快递进行销售;在“广东湛江‘K粉’制毒案”中,贩毒人员在网络上搜寻到制毒方法后,又通过网络找到供应商,获取原料;在“浙江杭州感冒药制毒案”中,罪犯购买了大量的感冒药和滴鼻液,送到金三角地区制毒,因为这些药物中含有的麻黄碱是冰毒的制作原料。
据了解,我国药用与非药用化学原料有两套监管体系,许多企业由此规避监管。在李五只案中,这十多吨的甲卡西酮的供货源头是天津一家医药化学公司的业务经理。可是这家以“医药”为名的公司并没有在药监部门备案。原来,许多公司都声称生产的化学原料并不是用于生产药品的,这样就能利用相关的法规漏洞规避药监部门的监管。实际上,这家公司是在安监部门备案,取得了生产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资质。两个部门之间协调不顺让许多企业以此规避了监管,形成了空白地带。这也就使得新型毒品原料易得、制取容易、售卖容易。
如果罪名成立,这对最牛毒贩夫妇很可能面临极刑。他们贩卖的甲卡西酮早在2007年的时候已经是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也属于苯丙胺类物质。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下达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贩卖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的就属于刑法中所说的“其他毒品数量大”。按照刑法相关条款,这应该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新型毒品案存在法律适用难题
但是,目前许多新型毒品案件还是存在法律适用难题。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公诉二处走私暨新型犯罪公诉科科长桂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该院在办理一起走私、贩卖、制造苯丙胺类兴奋剂右旋芬氟拉明的案件中遇到难题:右旋芬氟拉明是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属于刑法规定的毒品,定罪不成问题。但是,右旋芬氟拉明也属于苯丙胺类物质,究竟属于“苯丙胺类毒品”还是“二类精神管制药品”,将对量刑产生重大影响。若属“苯丙胺类毒品”,量刑档次为有期徒刑十五年、无期徒刑和死刑;如属“二类精神管制药品”,则适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
由于法律解释和药理学解释发生分歧,且目前尚无有权解释部门对此作出权威界定,因此,对此类新型毒品如何界定,给公诉工作提出了新的难题。在这个案件中,法院依据“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最终是以右旋芬氟拉明属“二类精神管制药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量刑的。
据了解,目前刑法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只规定了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3种常见毒品的数量标准。尽管后来最高法在司法解释和相关文件中又扩展了一些新型毒品的种类和范围,但是还远远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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