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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迎来首次大修 老百姓打官司将更便捷

来源:光明日报     日期:2011-10-22         阅读:2,683次
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大幕即将拉开。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将首次审议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修正案草案,这将是该法实施20年来进行的一次全面修改。作为我国三大诉讼法之首、民事诉讼领域的程序指南,民诉法与每个公民的利益息息相关。

“打个官司,不仅程序复杂,有时连立个案都得费半天劲,还很可能立不上,告状无门。”一位刚到法院交完诉状的当事人告诉记者。“打官司难的问题不是单靠立法就能全部解决的,涉及到各个方面。但毋庸置疑的是,立法机关有责任通过完善法律来为老百姓打官司提供更多的便捷。”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潘剑锋说。

民诉法的大修正是为此而努力。2007年,民诉法曾进行过一次修正。当时仅就申诉难、执行难等问题作了不到20处改动,与整部法律近270条的篇幅比起来,只能算一次局部修改。参与了这次修法论证的多位专家均表示,本次修改将是一次全面的修改,肯定会超越以往,有望取得许多突破,进一步减轻群众讼累。

不是所有纠纷都要打官司

打官司难,一方面是因为老百姓对司法服务的需求越来越高,另一方面也源于法院“案多人少”的现状。“所有的社会矛盾纠纷都进入诉讼程序,都通过具有专业要求的司法程序来解决,并不是最佳的选择。”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罗东川认为,城乡差距、东西差距和传统文化的影响,决定了矛盾纠纷的解决方式应当有多种选择,调解、仲裁等方式都应充分发挥作用。

光明日报/CFP

如果通过调解就能解决纠纷,那就根本没必要上法庭,当然也就没有打官司难一说。实际上,近年来全国法院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对适宜调解的案件先行调解,取得了良好效果。有鉴于此,此次民诉法修改很可能会将调解前置程序明确写入法律中。

“也就是说,民诉法将明确规定,法院在开庭审判案件之前,要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首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进行审判。从这个意义来讲,是强化了调解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地位和作用。”一直参与修法论证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介绍说。

“实践证明,化解矛盾不能只靠法院单打独斗,而是一个系统工程。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必然选择,这就需要立法上的支撑。”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亚新说。

立案难或将得到缓解

长期存在的立案难问题让一些群众有冤无处申。据潘剑锋透露,为解决这方面的矛盾,此次民诉法修改将考虑引入立案登记制度,完善起诉和受理程序。

“现在老百姓去法院打官司,法院如果不受理,只是做个口头告知,当事人就算不服也很难上诉,从而引发出很多矛盾。对此,此次民诉法修改将明确规定法院必须依法立案,对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不立案的,也要作出裁定书。当事人如不服,可以提出上诉。这一方面加大了对法院依法立案的约束,同时也可缓解立案难的现状,对老百姓来说是个好事。”潘剑锋对记者说。

在汤维建看来,此次民诉法修改试图有所突破,主要就是解决当事人起诉难的问题。但他同时指出,还有一种最棘手的情形是法院既不受理案件又不给当事人发出裁定,实际上就是断绝了当事人的司法救济之途。“希望草案能对此有更明确的解决方法。”

小额诉讼或一审终审

经历过的人都感叹,为了几千元的纠纷打好几个月的官司,费心费力且得不偿失。不过,此次民诉法修改有望改变这一现状。据参与修法的专家介绍,设立小额诉讼制度便是此次修改的一个亮点。

“不是所有的矛盾纠纷都要打官司,即使打官司,也不只有一种方式。尽管根据现行民诉法,一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可以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但对于标的额小的案件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将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为老百姓打官司提供便捷服务。”潘剑锋表示。

“从立法来说,明确标的额在5000元以下的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且实行一审终审,将达到案件合理分流的效果。”汤维建建议。他同时建议说,一审终审的案件虽不能上诉,但可以申请再审。这样修改后,小额案件按小额程序办理,简单案件按简易程序办理,复杂的案件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将丰富审判程序的内涵。

电子证据或可作呈堂证供

进入网络时代,互联网上留存了电子邮件、网上交易记录等大量的电子数据。不少老百姓在打官司时,手里掌握着相关的电子数据,却因现行民诉法尚未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类别加以明确,而常常不被法庭采纳,导致有证据但发挥不了作用。

作为专门代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执业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军在办案中经常和电子数据打交道。他告诉记者,法律上没有单列“电子数据”这个证据类别,办案时需要将电子数据经过公证进行“证据固定”,然后再作为书证或者视听资料提交法院或仲裁机构。“这明显与当前电子数据普遍存在的现实及其技术特征不适应。”

在这次民诉法修改中,是否增加电子数据作为新的证据种类,已经纳入了立法机关的讨论范围。

“电子数据是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包括电子签名、格式化后的硬盘通过恢复取得的信息等等,与传统的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有所区别。我认为,法律上应该增加这个证据种类,这将大大方便当事人的举证。”汤维建建议说。(殷 泓 王逸吟 路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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