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质疑性看法
日期:2007-06-01
作者:星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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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处罚,杭萧钢构(SH 600477)不仅没有停下疯涨的步伐,而是在5个交易日内,以61%的凌厉上攻作出回应,此种表现引来市场一片哗然,甚至许多小股民都后悔当初太过于相信监管部门导致没有介入并捏牢这只“超级牛股”。相当多的股市投资者认为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来得太轻且滞后。如此处罚不仅达不到惩戒违法违规者的作用,反而会使股市上更多的不良庄家、机构纷纷效仿,因为相对巨额不当得利来讲,所要付出的代价简直是九牛一毛。
为此我们经过与浙江省律师协会的沟通,就此事向协会推荐的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唐国华律师进行了咨询。
首先,唐国华律师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首先用词不够严谨,数据相互矛盾。
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列举的杭萧钢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表述称:2007年1月至2月初,杭萧钢构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公司)就安哥拉住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安哥拉项目)举行了多次谈判。2月8日,双方就安哥拉项目合同的价格、数量、付款方式、工期等主要内容达成一致意见。2月10日至13日,双方就合同细节进行谈判,并于13日签署合同草案,合同总金额折合人民币313.4亿元。
唐律师认为,按照《合同法》规定,并没有“合同草案”一词,如果是双方签署的文件就是合同,反之,如果双方没有签署的文件就是一张对双方没有约束力的废纸。所以上述表述明显不妥,容易引起歧义。若该合同正式名称有“草案”,则应加书名号以免引起误解。
同时唐律师也指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杭萧钢构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合同总金额与杭萧钢构在3月13日公告中公布的合同总金额严重不符,前者称折合人民币313.4亿元,而公告中声称总金额是344.01亿元,两者相差30.61亿元!
其次,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够缜密。
通观整篇内容,大家都会明白这样一个事实,即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与安哥拉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公房EPC合同,是杭萧钢构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签订344亿元销售和施工合同的基础。既然杭萧钢构在3月13日的公告中已经声称,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与安哥拉共和国政府签订了公房发展EPC合同,为安哥拉兴建公房项目,总工期为五年。那么可以断定此合同应该存在,但奇怪的是根据监管部门掌握的有关证据材料,杭萧钢构并未看到过该公房发展合同。而且时至今日行政处罚决定书颁布,无论是杭萧钢构还是监管部门都没有拿出该公房发展合同确实存在的证据。但却要对依据此合同签订的合同行为进行处罚。让人感觉到匪夷所思。
我们不禁要问,这个公房EPC合同是否存在?如果存在,为什么监管部门不予以公布以正视听?如果不存在,那么杭萧钢构据此签订合同的行为仅仅是种违法披露信息的行为吗?唐律师认为,如果公房发展合同不存在,杭萧钢构的行为就涉嫌签订虚假合同操纵股价的行为,应该按照《刑法》182条处罚。
同时,唐律师认为,本着对广大投资者负责的精神,证券监管部门针对杭萧钢构是否涉嫌内幕交易行为的调查,应该将时间追述到2006年11月甚至更早,因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已经明确指出,2006年11月起,公司主要领导、公司设计部、投标办、市场营销部和法务部等十多人参与了该项目工作,信息泄露的风险已经很大。
综合以上表述,唐国华律师认为,要想彻底解决杭萧钢构事件对中国股市健康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作为监管部门,当务之急就是要尽快查实并公布杭萧钢构事件中所涉及的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与安哥拉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公房EPC合同,还有杭萧钢构据此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签订的总额344亿元的销售和施工合同要件,因为这是本案定性的关键和基础,监管部门应该相信通过公布合同,一切猜测都会不攻自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