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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两律师诉请禁映《色.戒》

    日期:2008-02-01     作者:吴艳霞    阅读:3,507次

新闻提示

1月28日下午,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力和陈肖言将一纸诉状递交到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状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要求撤销《色.戒》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并在全国范围内停止发行、放映《色.戒》。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整合全所资源对两位律师的诉讼表示支持,并于1月30日召开记者见面会,该律所主任、河北律师协会副会长马越平称,《色.戒》是一场色情的盛宴,却潜移默化地向受众传递了有损民族大义的观念,广电局理应将这些不合法的东西过滤掉。

两位律师称,如果法院不受理起诉,他们将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影片伤害抗日志士后裔感情

据两名律师称,他们是作为利害关系人提起这个行政诉讼,他们两人都是抗日志士的后裔,而电影《色.戒》恶搞抗日史实,亵渎抗日先烈,宣扬汉奸形象,甚至恶意使用“易先生”字号,损害了国家荣誉,践踏了民族尊严,危害了社会公德,颠倒了真、善、美与假、恶、丑的价值取向,混淆了正义与非正义的基本性质,使他们在观看后不仅未能获得任何精神享受,反因这个影片而遭受到巨大的精神痛苦,民族自豪感、民族自尊感遭受严重挫伤,特提起此次行政诉讼。

两位律师提出,作为电影片审查主管机构,广电总局未能尽到法定职责,为影片《色.戒》颁发《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使之在全国公映,发放许可证的行为属于违法,依照《行政许可法》第69条之规定,应予撤销。

列数《色.戒》四大罪状

张力和陈肖言律师在行政诉状中列举了《色.戒》四大罪状。

罪状一,恶意改编抗日故事。历史上的郑苹如本来是事败后英勇就义的,丁默村也被国民政府枪决。但电影《色.戒》却将以郑苹如为原型的王佳芝描写成深陷肉欲、继而生情爱上易先生,在易先生为其送上一颗钻戒后,随即叛变抗战,放走易先生,而易先生却又派出军警逮捕了王佳芝及五名抗日青年,被枪决前,五人被吓得恐慌绝望,但王佳芝毫无悔意。

罪状二,贬损侮辱抗日志士。电影《色.戒》用多种手法丑化抗日志士。数次描写王佳芝练习性交、接受性虐、享受性爱,把理应不公开的国家隐私情节肆意渲染;王佳芝在数次性交并接受一颗钻戒后即开始背叛抗日,成为一个为钱、为性而不顾民族大义的小人。爱国青年团体中的男子们则个个懦弱无能,使不得刀、见不得血,且事事办不成,最后还被抓获枪毙。在被枪决前,除王佳芝面无表情地表示不悔与易先生的“爱情”外,其余五人都不是从容就义,而是个个被反绑跪地,猥琐不堪。

罪状三,美化汪伪汉奸头子。易先生的原型本是汪伪政府特务头子丁默村,丁默村双手沾满了抗日志士的鲜血,即便在抗日战争结束前曾有归顺抗战行为,国民政府仍认为其小功难掩大过而予以枪决。但电影《色.戒》却把易先生刻画成外观上风度翩翩、性格上刚毅果敢、命运上大难不死的英雄,即便是杀了王佳芝,仍因爱着王佳芝而流下温情的眼泪,以褒扬其充满“人性”。

罪状四,在电影“出品人”中使用“易先生”为字号的电影制作公司,叫板正义力量。易先生原型丁默村是汪伪政府的特务头子,杀人无数,罪行累累,而该电影出品人竟然故意以“易先生”为字号称“易先生电影制作公司”,宣扬汉奸形象,挑衅民族感情,叫板正义力量。

律师陈述禁映法律依据

两位律师从法律的角度论述《色.戒》应当禁映的依据。

张力和陈肖言律师提出,广电总局不应为《色.戒》发放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依据,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4条中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

他们还列举《电影管理条例》第25条,提出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第13条中规定: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第14条规定,电影片有下列情形,应删剪修改:“曲解中华文明和中国历史,严重违背历史史实;曲解他国历史,不尊重他国文明和风俗习惯;贬损革命领袖、英雄人物、重要历史人物形象;篡改中外名著及名著中重要人物形象的;……宣扬消极、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刻意渲染、夸大民族愚昧落后或社会阴暗面的”。

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两位律师说,依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自己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法院应该受理。”

记者了解到,目前,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没有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但是,依照法律规定,这个决定应当在7日之内做出。

记者调查

《色.戒》该不该禁映

反对禁映者:艺术与政治属两个领域

支持禁映者:“艺术”不能戕害最基本的家国观


就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提起的这桩诉讼,记者进行了随机采访,发现在是否该对《色.戒》禁映这一问题上,不同人群不同反应,支持禁映者和反对禁映者各执其词,且不乏冲突。

反对律师起诉的人群中,省内一位文艺理论教师的意见比较具有代表性。这位教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她很喜欢《色.戒》这部影片,不同意律师的说法。一部作为艺术形态的电影,不能过多地往意识形态和政治形态上靠,不能过于上纲上线,这本身就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宽容和开放程度的体现。

她说,“我觉得《色.戒》不是汉奸文学,而是体现了人性的复杂化,难道以前那种一提到汉奸就是万恶不赦、典型的脸谱化和反面形象就是革命文学吗?《色.戒》的表现形式在世界文学和电影史上早已很普遍,这是人性的张力所在。”

这位教师认为,律师的说法,是不了解艺术,非要把政治范畴的“是非”拿到艺术范畴考量,这是不对的。李安需要通过王佳芝和易先生这样的角色,探寻人性中幽微、深邃的内容,这跟政治是两个层面的东西。

这位教师还提出,目前,律师寻找热点题材进行炒作已形成一种风气,而律师作为社会理性和法律的标尺,过于参与这些热闹,会让社会浮躁升级。

而支持禁映者则是另外一种观点。他们的理由正如提起本次诉讼的律师之一张力所认为,思想性有害的东西,艺术性越完美,对社会的危害就越大。《色.戒》让人们认识到了“立场”的重要,尽管很多人对艺术作品的“立场”很排斥。他们认为,这部电影恶搞抗日史实、丑化抗战志士、美化汉奸头子,打着“人性”的旗号鼓吹奴性、歪曲人性,以所谓“艺术”为招牌渲染色情性虐、投降变节,戕害了人类最基本的家国观念。这些都是和我国《宪法》和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相违背的,国家广电总局难辞其咎。

在张力的博客中,记者看到这样的表述,“我们起诉广电总局,就是要在法律的视角下表明我们的态度,在法律程序中谴责《色.戒》之流玷污民族精神、民族大义的卑劣行径,同时表达我们对无数爱国先烈的崇敬之心,以对中华民族复兴及世界和平祈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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