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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权利跬步寸进

来源:时代周报     日期:2011-09-14         阅读:1,837次

    修法乃利益各方的博弈,此次刑诉法大修,在与公检法博弈中相对弱势的律师,其权利的延伸也较为有限。

记者访谈了几位律师,对修正案中的律师权言说纷纷。

时代周报:已生效的律师法明确了律师作为辩护人不受障碍的会见权和调查取证权。这次刑诉法修正案中相应规定,与其有无距离?

田文昌:刑诉法修正案还没有和律师法一致起来。

目前80%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律师,在这20%的有律师的案件当中,绝大部分律师也不敢调查取证,有的省市律协从保护律师的角度出发,明确规定律师不许调查取证。

刑诉法规定对被害人这方调查取证要经过检察院、法院批准,这次也没有改。这是没有任何道理的。律师调查本来就没有强制力,是跟人商量的事儿,还要经过批准,等于是不要律师调查。这问题的背后不是律师权利限制,是需要重新审视辩护制度。

严义明:律师法有这样的规定,但因为得不到刑诉法的肯定,律师这个权利实际上根本没法行使。在刑诉法上有了相应规定之后,律师法规定的律师的权利才能部分得到落实,从这个角度来讲,这是个进步。

比如这次刑诉法中对律师会见虽然有限制,但还是提出满足条件的最迟不超过48小时要安排,表明48小时内见到的机会很大。

斯伟江:律师法修订,不是公检法主导的,不顶用。对于两部法律不一致的地方,公检法当然以刑诉法为主。所以,批判归批判,最后还是他们来决定。

时代周报:现行刑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这和刑法306条对应起来,被认为是悬在刑诉律师头上的一把利剑。这一条款此次修订有无改动?

田文昌:第三十八条表面上改了,把律师改成辩护人,把“改变证言”拿掉了,其他还是一样。我们主张要坚决取消这一条。

有学者提出检方也应遵守同样的规定,但即便这样也没用,因为在诉讼过程中,检方警方可以抓律师,律师不能抓检方。

这个条款很容易被利用来报复律师,北海律师案就是明显体现。这一条如果不取消的话,是对辩护制度的一个否定。

严义明:律师或任何人都不得作伪证,但问题是司法机关是否会恶意证明律师犯罪,这是核心所在。这样的事情并不少见。要解决这个问题,并不是说律师应该享有治外法权,而是应该引入救济条款,有个对冲。比如对律师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任何责任追究,应该征询律协的意见,如果司法机关是恶意的,律协可以要求司法局来抗诉,或自己抗诉。

董正伟:我也认为应该增加一个条款:辩护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受法律保护,公安、检察、法院等行政机构不得滥用权力,对律师采取强制措施。

受到干预,律师有权向上级检察院进行控告。检察院应该在三日之内进行调查处理。这样就能冲淡大家的担心。

时代周报:律师在场权和司法鉴定启动权,对辩方的权利保护也很重要,如何看待草案对这两个方面规定的缺失?

田文昌:我们一再提出律师的在场权,但是他们说律师怎么保证在场?

其实有两个方法,一是我们能来的就来。

二是我们还可以设立值班律师制度,律所安排律师轮流值班,讯问时不一定是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在场,有值班律师在场也可以。但没有被采纳。

辩方的司法鉴定的启动权,这次也没有规定,这是毫无道理的。

我们历来都是只有控方才能启动司法鉴定,辩方作了鉴定,法庭也不认。控辩双方都应该有启动权,谁的鉴定准确拿到法庭上去质问就行了。

严义明:这是非常重要的,必须加进去。不必要求律师每次都在场,但犯罪嫌疑人在面临第一次讯问时,要求律师到场的话,侦查机关应该为他提供方便。以后的讯问,如果律师要求在场,侦查机关也应该满足其要求。

司法鉴定启动权也非常重要,这和辩方可以申请司法机关调取轻罪、无罪证据是同等权利,后者在这次修正案中加进去了,前者也应该加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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