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会分组审议香港基本法释法草案并建议予以通过
正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4日下午分组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的关于香港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解释草案进行了认真的讨论。
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对外国国家及其财产实行国家豁免,属于中央管理的事务,涉及中央与特区的关系,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在对有关案件作出终局判决前,就国家豁免问题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符合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依法办事的正确作法。
有些委员提出,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实行统一的外交政策。国家豁免涉及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属于国家的外交事务,决定权在中央,一经确定,全国都要一体遵循。香港是国家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虽然具有高度的自治权,但这种自治权,限于特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不包括决定国家外交事务的权力。因此,对于中央决定的国家豁免原则和立场,香港特区应当遵从,不能例外,不能另行采取与中央不一致的立场。列席本次会议的港区全国人大代表表示,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有关条款作出解释,明确国家现行豁免规则并在特别行政区统一实行,不会影响香港的营商环境。
有些委员说,国家豁免是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准则,也是我国处理与外国关系的一项重要原则,因此,决定国家豁免政策和立场的行为,是涉及外交的国家行为,按照基本法的规定,特区法院没有管辖权,不能质疑中央对国家豁免所作的决定。
有些委员表示,按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回归前香港原有法律关于国家豁免的规定,应当根据基本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自回归之日起,其中凡是与基本法规定不一致的,都应当作出必要的修改之后,才能在特区适用,这是保证基本法在特区得以正确实施的法律保障。
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内容,符合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规定,有针对性地回答了香港特区终审法院所提问题,对此表示赞同并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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