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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断“身份犯罪”链条需完善刑事立法

来源:法制网     日期:2011-09-22         阅读:1,815次

斩断“身份犯罪”链条需完善刑事立法

资料图片

 

 

9月19日,北京警方宣布抓获一个专门在网上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团伙。在犯罪嫌疑人的电脑中,警方发现了一个涉及全国上千万条公民个人信息的数据库。

    当民警破解了这个加密的数据库后发现,只需按条件进行检索,屏幕中即会跳出公民的姓名、年龄、地址、名下车辆等详细信息。办案民警试着将自己的手机号输入数据库,结果几秒钟后屏幕上就显示出与这个号码有关的大量信息。

有专家提出,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电子商务的发展,身份背后所承载的价值利益也在与日俱增,导致窃取、交易他人身份信息的侵权乃至犯罪案例屡屡出现,“身份信息盗窃”以及其次生的“身份盗窃”现象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而现有的相关法律在打击此类行为时尚不能形成体系,不能给予有力打击,急需优化完善。

身份信息盗窃买卖激增

在北京警方9月19日破获的案件中,据犯罪嫌疑人赵某交代,2007年,他在与网友聊天时,无意中了解到了个人信息买卖交易的事情。在网友的告知下,赵某从一个QQ群中花100元买入了1000条个人信息,然后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另一个群里的买家,100元很轻松就到手了。之后,他开始专门干起了信息买卖的行当。两年下来,赵某用卖信息挣来的钱买了一辆高档轿车。

像赵某一样经营着这门“无本赚钱生意”的人,如今已非少数。随便在搜索引擎中输入“买卖个人信息”,各地公安机关破获的此类案件比比皆是。

盗窃、买卖个人信息行为的泛滥已无需更多数据支持,在每个人的生活经历中都常常会有信息被盗取的切身感受。有专家认为,互联网、银行、电信公司、交管部门、医院、保险公司、房产中介、邮政局等,这些地方不仅是公民个人信息的需求方,同时也是个人信息的供给方。加之有专门的中间商在其中操作,公民的个人信息就在这个供需网络中被反复出卖,而自己却无能为力。个人信息安全危机的脚步正在一步步逼近。

“一方面,因为信息社会中获取他人身份信息相对简便、成本低廉,导致盗窃身份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开始不断增多;另一方面,随着个人身份信息承载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内容和利益,任何一个普通公众的身份都可以作为谋取便捷、舒适生活的手段,甚至可以作为实施犯罪的‘通行证’,身份犯罪开始爆发式增长。”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于志刚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信息买卖便利“身份盗窃”

“身份信息盗窃”对公民个人的影响往往还只是在日常生活中,而与其相随而生的“身份盗窃”才是公民个人信息丢失最大的危害所在。

“身份信息犯罪往往是身份犯罪的预备行为,是身份假冒行为必须准备的作案‘工具’。在取得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后,通过对信息的篡改、伪造等手段假冒他人身份。最后,往往是冒用他人身份实施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其中,身份欺诈就是其中的一种行为方式。”于志刚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身份信息就如同偷车贼手中的那把钥匙,伴随着网上个人身份信息买卖的日益猖獗,“身份盗窃”的难度大大降低,极大地推动了“身份盗窃”违法犯罪行为的快速增长。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近年来,“身份盗窃”已经发展成为全球性的严重犯罪之一,根据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统计显示,仅2002年一年,美国就有990万人的身份被盗用,由此给个人及银行等企业造成的损失达到530亿美元。

而在我国,“身份盗窃”的案件也并不为公众所陌生。著名的罗彩霞案就是一例,湖南邵阳女孩罗彩霞,在2004年高考后,没有被任何高校录取,而冒名顶替她的同学王佳俊却被贵州师范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录取。罗彩霞被迫复读一年后考取天津师范大学,2008年,王佳俊顺利毕业。而本应同年毕业的罗彩霞却不得不面临因身份证被盗用而被取消教师资格证书等一系列问题。

这样的案例还有“齐玉苓”案、“王霄事件”等以及“艾滋女”事件,其影响之大一再挑战公众神经。于志刚对此专门做了研究,他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目前我国的身份盗窃违法犯罪行为,在盗窃对象上正在由盗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转向普通公众身份,在犯罪动机上也正在由单纯求财转向侮辱诽谤、入学、就业等多元动机。而这样的行为除了严重危害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外,还提高了传统犯罪的侦破难度,并可能成为新的犯罪诱因。

打击“身份犯罪”尚缺法律支持

尽管各类身份盗窃案件在近年内迅速增加,其社会危害性也在日渐增大,但让专家们苦恼的是,迄今为止对于此类案件尚未出现过刑事判决。在于志刚看来,这是“与现行刑法的滞后性之间形成了直接冲突”。

“要减少这类案件,最大的问题就是我们对信息买卖有没有认真查、认真罚。盗用身份信息罪是很重的,盗用一个人的身份信息,意味着可能盗用了包括这个人的一切社会财富。因此,盗用身份信息应该不是一般的罪,刑法上应拔到应有高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系教授王太远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据于志刚介绍,刑法修正案(七)设立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将窃取特定个人信息包括“身份信息”的行为予以入罪,目的在于有效应对越来越严重的非法泄漏、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公民私人信息的社会现实,这对于切断“身份信息”犯罪产业链是一大有力手段。

但是,对于后续性的“身份盗窃”行为,刑法上却仍然缺乏关注。“仅仅打击非法获取信息的客观作用是极为有限的,因为这一条款的适用范围仅仅是打击出售、非法提供和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不仅无法针对合法取得个人信息后的身份盗窃行为,而且,对于已经实施了‘身份盗窃’这一后续行为的不法分子而言,仍然只打击‘非法获取身份信息’这一预备动作,显得不伦不类。”于志刚说。

除了对前期的“非法获取”进行打击外,目前刑法只能对“身份盗窃”的后续行为进行打击。例如“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等。“但如果没有实施后续性犯罪,则无法进行刑法评价。此时,盗窃个人身份的行为无论多么严重都完全游离于刑法打击半径之外,而多数情况下身份盗窃行为可能与行为人后续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完全割裂和脱离。”于志刚分析说。

在于志刚看来,“身份信息盗窃”、“身份盗窃”以及盗取身份后实施后续犯罪,三者同属“身份犯罪”这一个链条上。要想真正控制此类案件发生,必须在未来的刑事立法中,构建独立的公民身份保护体系,增设单独的“身份盗窃”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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