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姗姗 插图
在各种研讨会、媒体报道和网上论战中,代表公权力的公、检、法机关的声音几乎是零。记者发现,与专家学者、律师行业,尤其是刑辩律师的整体高度关注不同,很多一线民警对修改草案并不那么关切。有人甚至并不知道刑诉法大修以及草案中的诸多变化。
记者向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民警列举了几条有突破性的规定,当听到被媒体解释为“沉默权”的“不得强迫自认其罪”的规定时,这位民警的反应格外强烈:“给了嫌疑人沉默权就等于让公安机关成了笑柄。”
民警的话让记者有些费解。他进一步解释说:“公安机关的职责就是打击犯罪,如果不能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就是失职。假设,警方抓获了一名嫌疑人,在他行使沉默权之后,警方没法找到足以使其受到应有惩罚的证据,就得放人,那怎么叫打击犯罪了呢,这是不作为!”
记者反问:“找不到足够的证据就得‘疑罪从无’啊。”民警倒是有些不理解这四个字。“一直以来,实践中就是有罪推定。我们的法制体系和整个环境就是这样的。”
对于刑讯逼供的症结,一致性的观点是警方要嫌疑人的口供作为定罪依据以及迫于破案压力等原因。事实上,嫌疑人的口供还有一条重要的作用——它本身就是破案的关键线索。记者多年来采访,很常见的一种情况是:警方抓了一个人,也许只能确认当时的一起作案事实,要知道这个人还有没有其他违法事实,就要靠审讯的功夫。嫌疑人撂了其他作案、赃物藏匿地点或是同伙,警方就可以进一步追查核实,扩大战果。
如果“不得强迫自认其罪”的规定得到广泛适用,在民警看来将会是很可怕的前景:嫌疑人被抓后只字不说,民警又无法找到充足线索和证人核查,最终只能放人。一方面加重了公安机关的破案难度和成本,一方面还可能放走“坏人”。
民警说:“我们一直说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意思就是嫌疑人不能不说,只要有这个原则在,就是和沉默权相背离的。抓了人之后,第一句话就是问‘知道今天为什么到这儿来吗?’这问话本身就不是让嫌疑人行使沉默权的。”事实上,虽然有罪推定已经被法律所摒弃了,但不得不承认,这种意识仍然在警界广泛存在。
民警认为,如果给嫌疑人沉默权,就先要做好证人保护和补偿制度。嫌疑人有了沉默权,民警就必然要从外围入手调查,可即便是面对公权力,知情人怕打击报复不愿作证的情况仍然非常普遍。“即便人家愿意作证,大老远地跑过来,路费谁给报销?上班请假谁给补偿误工费?这些现在都无法解决。”
记者注意到,此次刑诉法修改草案已经专门设置了证人保护和补偿的规定。(孙莹)
要有高精尖的侦查设备和手段
“现在抓获的这些违法人员,如果不把足够的证据摆在他们面前,他们根本什么都不会说。从这个意义上讲,‘沉默权’他们早就用上了。”焦山(化名)说。作为一名警龄已超过20年,多年来一直在派出所和治安支队从事基层工作的民警,他并不太把沸反盈天的“沉默权”之争放在心上。他认为,有没有明确写入法律的“沉默权”,根本无所谓。重要的是,现在早已明确禁止刑讯逼供,只要这一条能真正落实,所谓的沉默权自然而然也就有了。
记者接触到每一位年长民警都有同样的感受:如今办案比20多年前要麻烦多了。特别是涉及刑事的案件,分局法制部门的把关非常严格,对证据链是否完整有效极度重视。“退一步说,如果案子办得粗糙,就算分局过了关,等案卷到了检察院,人家一看证据里缺东西,还是直接就打回来,拒绝批捕。他们也怕到了法庭上让人抓到把柄。”焦山说。
嫌疑人的口供自然是证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实际工作中,要想获得口供,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警察首先要获得大量前期证据,以证据促口供。“现在办案子,民警都要使用大批密拍密录设备,提前摄像取证。在这些证据固定之后,才能动手抓人。最忌讳的就是做一锅‘夹生饭’,抓人的时候很痛快,然后因为缺少证据,案子办到一半弄不下去了。”假如抓人抓得太仓促,前期的取证工作是一片空白,再想在“严禁刑讯逼供”的制约下获取口供,可谓难上加难。
焦山说,对于刑诉法的争论,其实在一线警察眼中并不算太重要,但想必市局和分局的法制部门会相当关注。从正面意义上说,如果按照现在媒体报道出来的内容修改,当然会提高国家的法治程度,保障人权,也会进一步迫使侦查机关提高办案能力。但是,这一切都要建立在高精尖技术保障、大量的基础设施投入、更加精深的专业培训的基础之上。假如这几项条件无法满足,侈谈法律修改,最后的结果可能是至少在短时间内,大批案件无法侦破,社会秩序更加混乱。
他告诉记者,对一线民警而言,抵触情绪最大的并非沉默权之类争论得最热闹的东西,而是那些往往只有专业人士才关注的内容,例如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的权利。
而恰恰在这一点上,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如果当真想规定“沉默权”,就必然要有相应的制度保障。而这就是“来自侦查机关之外的监督权”。假如没有监督,就算法律明文规定了沉默权,最后也会像“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一样,在很多地方沦为一纸空文。 (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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