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就民诉法草案称民事检察扩权源于司法实践诉求
任何权力都必须接受监督。近年来,人民群众要求检察机关加大法律监督力度的呼声日趋高涨。已经提交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做出重大突破,从监督方式、监督范围、监督手段等不同方面,强化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民事检察扩权也成为此次民诉法修改的一个看点。
"检察监督制度获得强力推进的基本依据,显然是司法实践中不断增长的监督诉求。"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挂职副厅长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检察建议入法成监督手段
按照现行民诉法的规定,抗诉权是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唯一法定方式。
"问题是,抗诉这种事后监督的单一手段只能起到亡羊补牢的作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潘度文表示,当前涉及民事审判的申诉、上访数量明显增多,需要监督的对象复杂多样,单靠抗诉一种手段根本不可能监督纠正所有的错误裁判和违法行为。
为了解决监督实践的需要,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创造性地探索了许多监督方式,如检察建议、检察和解、发出纠正违法通知等,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尤其是检察建议,这一监督方式已逐渐被人民法院认可,成为民事检察工作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监督手段和固定的工作内容。
在这样的背景下,立法机关根据近年来一些地方的试点探索,在民诉法修正案草案里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民行科科长刘晓坦言,以往检察建议被接受或采纳的随意性较大,"这下好了,有了法律依据,检察建议的作用将充分得以发挥"。
监督范围扩展至民事执行
现行民诉法第14条对于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表述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草案将其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汤维建指出,这是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了法律监督,意味着立法者倾向于拓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范围。
近年来,民事执行工作遭遇了诸多非议,普遍存在"执行难"、"执行乱"的现象,伤害了执行权威和司法权威。为此,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机制。
刘晓透露,兰山区检察院近年收到大量有关执行的申诉,但由于没有明确法律支持,办理这类案件时觉得底气不足。
201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在山西省等12个省份试行执行监督工作。对执行进行检察监督也是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所要求的内容之一。
"种种因素都表明,此次修法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的时机是非常成熟的。"潘度文告诉记者,司法实践已经证明,加强检察监督有助于整顿执行秩序,遏制执行乱,缓解执行难。
调解损害公共利益应抗诉
实践中,强迫调解、诱导调解、虚假调解等并不罕见。而现行民诉法将调解排除在了民事检察范围之外。
"事实上,对违法调解进行法律监督是非常有必要的。"潘度文说,调解协议的达成很大程度上是以一方当事人放弃、让渡部分权益为代价,调解者不需要对案件做出客观公正的裁判,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责任大大降低。
刘晓也曾为此苦恼不已:"2011年,全国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高达65.29%,不能监督调解使得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大大缩小。"在他看来,这也是检察机关抗诉案件比例偏低的一个原因。
2011年3月10日,“两高”会签印发了《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对调解书的抗诉问题做出了规定,此次民诉法草案对此也进行了完善吸纳,规定调解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应当进行监督。
赋予民行检察人员阅卷权
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查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并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阅卷权是民诉法早有规定的。"潘度文告诉记者,理论上上级检察院须到下级法院阅卷,但是这种做法无疑浪费了有限的检察资源,实务中,民行检察官们更愿意调取卷宗,但能够调到卷凭借的是与法院的友好协作关系,而非规范要求。
"因此,将调卷权写入民诉法就显得有很必要。"潘度文说,草案只保留了阅卷权没有进一步规定调卷权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刘晓则对草案明确赋予了民行检察人员调查核实的权力表现得十分高兴。他直言,许多抗诉案件需要查证,没有调查权,不可避免的会遇到不配合,这就给查清事实造成很大的阻碍,有些案件就只能作不抗诉处理。
他还建议,为了维护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应明确界定调查取证的范围,如涉及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依职权应调取未调取的、法官伪造、毁灭证据以及法官枉法裁判等情形下,检察机关有权进行调查。
处理好检察监督权与审判权关系
专家点评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检察监督原则作为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性杠杆,从其产生之时起,就肩负着制约审判权、解构审判权、保障诉权、完善诉讼结构的历史使命。在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对于检察监督的诉讼参与,应主要在两个层面作出规范和完善。第一个层面是基本原则,将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该项基本原则的表述,改为人民检察院对于民事诉讼活动有关实施法律监督。这就表明,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不仅仅针对法院的审判权,而且还指向当事人的诉权及其运作过程,这是由诉讼模式逐渐向当事人主义转化所提出的必然要求;另一个层面是检察监督在民事诉讼法分则中的体现。总之,对这两个层面的修改最为重要的问题是要处理好检察监督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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