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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加名税”朝令夕改引发集体困惑

    日期:2011-08-30         阅读:2,799次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到底征不征税,这几天已经成为一个沸沸扬扬的问题。前后有南京、武汉、国税总局先后表态的消息传出来,但态度方向不同、前后差异,到底是“开始征收”、还是“暂不征收”?让本身就关心婚姻法热话题的众人如坠雾里、集体困惑。

全国率先宣布婚前房产证婚后加名征收契税的南京近来可谓十分忐忑,从8月23日宣布“今天开始征收”,到8月24日的“等待国税总局文件”,再到8月25日等来国税总局“短期内暂不全国推行”的回应。就在全国媒体都在高度关注之时,不料南京有关单位却又在8月28日宣布“暂时不征收”。

但此前,武汉房产交易中心就明确表示:婚前房产证婚后加名征收4%契税。

这样的反复不一不禁让关注近日婚姻法话题的人们陷入集体困惑:这个税到底该不该征呢?

从法律法规上看,征收契税是有法可依的。国务院1997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在第二条中又明确规定:“房屋赠与”属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

多年办理婚姻诉讼的北京国纲华辰律师事务所唐晓林律师告诉记者,按法理来讲,只要发生契约关系,不管是交易行为,还是赠与行为,都应该缴纳契税。如果是婚后赠与,可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契税是应该交的。由此可见,不管南京也好,武汉也罢,对婚前房产婚后加名显然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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