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修改在争议与期冀中前行
日期:2007-07-17
作者:李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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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律师法修订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其中律师职业定位、律师执业保障等成为公众尤其是律师界关注的焦点。
学者认为,律师法修订草案相对10年以前的律师法有很多进步,特别是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论不受追究、没有检举的义务等,这些都非常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对于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使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持续至今的讨论
“一部好的律师法,其积极作用甚至超过一部好的诉讼法。”2007年6月19日,河北律师赵颖锋在自己的博客上以这样一句话表述其对律师法修订草案的态度。
在名为“律师法修改草案之修改意见”中,赵颖锋希望新修改的律师法能够在总则中将第三条中“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作为一条单列;在第四条加入“服务”,即律师协会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服务,实施行业管理;总则增加一条:国家支持律师参与立法和法律调研活动,支持律师对行政机关的社会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和法律建议……赵颖锋将自己的意见归结成八条,并在每一条之后都附了详细的理由。
律师法自颁布至今,已走过了10年历程。毋庸置疑,律师法在规范律师执业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近年来律师被当事人殴打,被非法拘禁甚至陷入囹圄的事件却屡见报端,作为律师执业保障基本法的律师法无力为律师撑起一把保护伞,不能不令人深思。
2007年6月1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律师法(修订草案)》。6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律师法修订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其中律师职业定位、律师执业保障等成为公众尤其是律师界关注的焦点。回顾历史,展望未来,10年来关于律师法修改的问题一直是法律界的热门话题。10年中关于修改律师法的讨论不断,而对草案中到底应该加入什么内容也是众说纷纭,包括法学专家、司法行政部门、立法机构以及律师、律师协会等各方都参与到这场持续至今的讨论中。
律师法的前世今生
“从草案来看,这次修改有些突破,但整体上看并不是十分令人满意。”2007年6月29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宏俊在接受《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马宏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专家,曾与中国政法大学的终身教授陈光中一起被聘为司法部《律师法》修订专家咨询组成员。2006年12月,他出版了自己的研究成果《〈律师法〉修改中的重大理论问题研究》。
对于律师法的修改,马宏俊更愿意从历史的角度进行回顾与评价。律师法颁布之前,律师执业的依据是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该条例首次对律师的性质、任务、职责、权利、义务、资格条件及工作机构等做出明确的规定,标志着上世纪50年代夭折的新中国律师制度得以恢复和重建。该条例颁布后,我国的律师队伍迅速发展,律师业务不断拓展。对于律师法的前身??《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马宏俊教授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这部法规当时是一部行政法规,但立法机构却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实际上是起到了法律的功能。在当时受到了很大的重视,对律师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也有很多前瞻性的规定,对我国的法制建设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律师法的隆重出台结束了律师执业无法可依的局面,是我国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与《律师工作暂行条例》相比,律师法在有关律师的性质、资格的取得、律师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等方面,有许多新的突破,反映了立法的进步。但对于律师的权利义务,业内人士则是困惑大于欣慰,失望大于希望。
马宏俊教授认为,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出现、律师事务所规律化、社会律师与公职律师的分化等新问题的出现,考虑到全国的情况,在1997年左右出台律师法实现对律师的统一管理成为必然。但由于受多方面原因影响,当时的律师法出台很大程度上是各方面意见妥协的产物。而此后的几年时间里,司法部等相关部门则将工作重点提到了该法的贯彻执行上。虽然当时依然存在不同意见,但考虑到该法出台还没超过5年,并没有对当时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修改。而随后,伴随着中国的入世、统一的司法考试的推出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等条件的出现,2004,年律师法的修改再次成为热点并被提到议程上来。马宏俊也就是在此时加入了由时任司法部副部长张军主持的律师法修改专家咨询组。
突然后的必然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律师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之后,马宏俊向《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表示:“这么快就提请人大审议了,有点突然。 ”但在认为此次审议突然的同时,他还表示律师法10年以来经过多次的调查论证,受到多方的关注,现在进行审议又体现一种必然。
早在2001年5月31日,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和《中国律师》杂志社就曾共同举办“律师法修改与完善理论研讨会”。当时,与会代表就律师的执业条件、律师的权利义务、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律师的管理体制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的青年学者陈宜副教授在研讨会上作了《论〈律师法〉修改与完善》的主题报告。她说,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对律师的权利作了规定,其中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障权在律师的权利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这些重要权利在律师法中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并且缺乏相应的保障措施。上述内容作为保障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律师法中应有所体现。
当时的《中国律师》杂志主编刘桂明十分感慨地说:“律师这个职业,其实是一个看起来很美、听起来很阔、说起来很烦、做起来很难的职业。”目前无论是从事诉讼工作,还是非诉讼业务,都存在律师“执业难”的现象。律师界将其归纳为“五难是普遍,三难最突出”。律师在执行职务时主要存在“五难”: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代为申诉和控告难、律师履行职责权利保障难。尤其是“会见(犯罪嫌疑人)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更为突出。
陈宜认为,现行律师法规定律师权利的条款寥寥无几,但是涉及律师权利限制、律师义务以及律师法律责任的义务性、禁止性条款却占了一半以上。与1980年通过的《律师暂行条例》规定的“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相比较,从法律规范的完整性来看,显得过于原则和抽象。
中国政法大学的陈卫东教授认为,在律师的执业保障权利中,独立自由执业权、执业言论豁免权、合理取酬权、拒绝辩护与代理权均应在律师法中权利一章加以体现或者予以完善。通观新的律师法修改草案,这些权利虽有所涉及,但却仍不尽如人意。如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律师的执业豁免权,却又规定“但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藐视法庭的除外”。“藐视法庭”应当按照怎样的标准来认定依旧掌握在法官手中,有些律师担心该条会成为法庭制裁律师的尚方宝剑。
而相关问题也得到了司法行政部门的关注。
焦点依然需要突破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律师法修改草案》时,以上问题成为焦点。
6月26日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华在审议律师法修改草案时表示:“总的讲,律师法实行以来,对推动我国法制建设,维护公正司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次修订是非常必要的,对修订的内容我都表示赞成。”
而当天参加审议的十届全国政协委员祝铭山则讲得更为具体,他说:“我对律师法修订草案谈几点看法。我认为律师法修订草案是比较好的,与现行的律师法相比有很大的进步,也可以说有所突破,表现在:第一,关于律师职业定位问题。长期以来律师界的朋友对现行律师法的表述是很有意见的,改成现在的写法,明确了律师职业的社会意义,比原来的表述要好得多。第二,关于律师执业‘三难’的问题。这个问题长期以来困扰律师工作,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新的规定,对存在的问题会有所缓解。”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官方网站中国律师网总编辑刘耀堂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律师们对草案修改的意见比较集中的几点之一就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定位的问题。刘耀堂认为,由于缺乏明确定位,律师事务所长期以来被认为是“四不像”,造成了很多问题。具有代表性的是税务问题,因为没有明确身份,税务机关就将律所单独列出征收税务,“并且全国各个地方对律所征税的多少也不同”。刘耀堂表示,律师界最集中的意见还有几个方面,“提得最多的是律师权益保护”。针对律师提出的执业保障等方面的意见,刘耀堂表示,司法部给予了认可,表示希望通过努力来尽量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修改律师法,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成为律师群体的共同期待。
律师法修订草案首次将律师定位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执业人员”。
《中国律师》杂志社社长李海伟表示,上世纪80年代的律师暂行条例给律师职业的定位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那时律师还是国家干部。1996年律师法制定之后,对律师的职业定位是依法取得执业证书,对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对律师行业的管理,应采取司法行政和行业协会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司法行政是宏观管理,律师协会是具体的管理,希望草案能赋予律师协会更多的具体的权力。一般情况下,行政管理比较严厉的处罚措施有吊销律师执照、罚款、停业整顿、警告等。但是从行业管理的角度看,司法行政部门对违规律师实施处罚之前,是不是应该征得律师协会的意见?
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学兵认为,这次律师法修订草案相对10年以前的律师法还是有很多进步的,特别是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有很多具体的规定。法庭上的言论不受追究、没有检举的义务等,这些说得都非常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对于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使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事诉讼法专家陈光中则认为:律师法修订草案有不小的进步,比如律协的作用扩大了,律师权利的保障加强了。不过,有些地方还值得推敲。关于律师职业,现在定位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执业人员”。这里的“当事人”一般指诉讼一方,非诉讼的一般不讲“当事人”,而是说“委托人”,如果这样理解的话,律师的服务对象将大大缩小。即使前面有委托两字,前后也不一致。也就是说,这不是单纯的文字上的推敲问题,而是涉及律师服务对象的范围问题。关于律师协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的关系问题,草案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该对律协进行监督和指导,这一点毫无疑义。除了最严重的,包括像吊销律师资格等处罚之外,一般的处罚应尽量让自律组织律师协会去做。律协对律师处罚的权力应该更大一些,司法行政部门处罚的范围应该窄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