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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涉老案件要求精神赡养增多 法官吁专业化审判

来源:法制日报     日期:2012-02-13         阅读:4,536次

“民事活动的各个领域几乎都有涉老案件产生。”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老年法庭庭长陶宁今天表示。

数据显示,2009年以来,该院共审理涉老案件506件,其中监护权、消费以及各类合同纠纷等新类型涉老案件129件,占比达到25.5%。

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老年人权益维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涉老纠纷有哪些新特点?哪些因素导致涉老案件不断增长?司法维护老年人权益又有哪些对策?

涉老案增多类型相对集中

据陶宁介绍,由于自身因素诱发老年案件的问题不容忽视。

他告诉记者,法律意识淡薄是主要原因,特别是一些高龄老人,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部分老年人不知道如何立遗嘱,或处分自己无权处分的财产,或遗嘱的形式要件不合法,造成子女在继承中矛盾增大。还有部分老年人防范意识差、轻信他人或贪图小利将钱借与他人,并且没有要求对方出具借条或者对对方情况了解不细致,案件诉到法院后常常借款人下落不明或没有履行能力,造成老年人的债权难以实现。

陶宁指出,受传统思想束缚,有些老人重男轻女思想严重,未能妥善处理家庭矛盾,主要体现在要求出嫁女对自己尽较多的赡养义务,却将大部分财物赠与儿孙,子女之间因为心理失衡或钱财分配不公引发矛盾。部分老年人出于对子女的信任,将印章、房产证交给其保管,子女利用保管之际伪造老年人授权手续,将老年人的房产以买卖形式过户到自己或子女名下,侵犯老年人财产权,引起家庭纠纷。

有些老年人疑心病重,也容易产生纠纷。陶宁认为,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的心理素质会逐渐弱化,表现为进取心差、风险能力弱、害怕孤寂、情感脆弱、容易灰心等心理症状,而这些往往很容易成为纠纷的导火索。

“由于老年群体自身特殊性,涉老案件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借贷、离婚、赡养、继承、人身损害、析产、买卖合同、所有权、相邻关系、租赁等10类纠纷,占到涉老案件的90%以上。”陶宁说。

三成涉案老人逾耄耋之年

在涉老案件不断增多的同时,老年当事人的年龄也居高不下。记者发现,在秦淮区法院审理的涉老案件中,年龄最大者年过九旬,80岁以上的当事人也超过三成。

在陶宁看来,涉老案件高龄化倾向明显、调解难度较大。因历史的原因,这些老年人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不强,加上老年人本身生理、心理素质逐步弱化,使得他们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不知道对有关证据的收集和保全,以致发生纠纷时,往往不能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给纠纷的处理带来难度。

陶宁发现,在赡养案件中要求精神赡养的案件有增加趋势。2009年以来秦淮法院审理赡养案件49件,其中约有三分之一的老人在庭审中提出了精神赡养的要求。

陶宁最近处理了这样一起案件:陈老太早年丧偶,起早贪黑干活将独子拉扯大。儿子结婚生子后,陈老太进城帮助照看孙子。孙子考上外地大学后,婆媳间矛盾愈发激烈,陈老太想要单过,又舍不得儿子和孙子,无奈,她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儿子每月支付赡养费并要求儿孙常来探望自己。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儿子每月支付陈老太赡养费500元。

“老年人在物质上生活有了较大提高后,对精神生活的需求成为主要方面,希望子女平时多回来看望自己,给予精神上的慰藉。”陶宁说。

设老年案合议庭归口审理

早在1997年12月,秦淮法院就专门成立了老年法庭,所有的老年案件均归口该合议庭审理。合议庭在审理好老年案件的同时,还做接待老年人来信、来访、为老年人开展特色服务等其他民事审判工作。陶宁建议,应实行涉老民事案件专业化审判,即在基层法院的民一庭设立老年案件合议庭。

而对精神赡养这一要求,陶宁认为,在审理中应寻求物质赡养与精神赡养的最佳途径,可灵活适用法律,关注精神赡养的要求。目前,陶宁所在的老年法庭的做法是教育子女在照料老人生活的同时,关心老人的精神世界,判决时尽量考虑精神赡养问题,判决老人随与其关系较好的子女共同生活,适量增加其他子女的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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