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杨某因公出差遇交通事故死亡,其家属被告知只能按《工伤保险条例》向杨某单位索赔,不能按交通事故索赔。日前,福建某物流公司向杨某家属支付了14万余元工伤死亡赔偿金,然而杨某家属却认为,如果按照交通事故进行赔付,他们可以得到20多万元的赔偿。13日,杨某家人在福州聘请律师前往湖北,挑战这种交通事故中,工伤赔偿不如非工伤赔偿的“怪现象”。
去年12月12日,福建某物流公司司机杨某与公司另一名司机高某驾驶闽A15355号大型货车从重庆返回福建。在湖北省黄石至黄梅的高速公路上,杨某驾驶的车追尾撞上前方另一辆超载低速行驶的皖P51162号牵引车,造成杨某及高某当场死亡、两车损毁的特大交通事故。事发后,经杨某家属申请,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杨某为工伤(死亡)的认定结论。
杨某家属委托律师履行劳动争议仲裁受理前置程序后,即向晋安区法院提起工伤事故赔偿诉讼。今年8月2日,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该公司一次性赔付杨某家属148862元。然而,同样的事故,如果按交通事故赔偿,杨某家属却可得到20多万的赔偿。拿着14万元,杨某家属却怎么也想不通,为讨说法,终于他们又在福州聘请律师远赴湖北打起了交通事故赔偿案。湖北当地法院日前受理了此案。
昨天,记者采访了福建世纪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庚,林律师已专业从事多年交通事故类诉讼案件。他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劳动部出台的有关实施意见及规定,条例规定的“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因此本事故认定杨某为工伤(死亡)是正确的。
但由于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均多于或高于工伤事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规定操作就会出现一个不公平的情况,也就是因公发生交通事故所获赔偿反而低于非因公事故所获赔偿的尴尬局面;并且,对于交通事故中用人单位与第三人各有责任的情况下如何解决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赔偿竞合问题,目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以致审判实践中面对杨某家属的问题,就出现了无从适法的尴尬局面。
林庚表示,此问题已被不少法院注意到,各地在具体处理上也不相同。湖北法院能在杨某家属得到工伤赔偿后,又受理他们的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诉讼,这表明当地法院在此问题上并没有教条地适用法规。(本报记者毛小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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