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其目的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国际范围内保护消费者的活动。
而在经过了20多年大张旗鼓的宣传之后,3·15在中国俨然成为了一个怪异的“节日”:这个特殊的日子里,商家通常借势造势,大打平日罕见的所谓服务牌、质量牌,积极推广宣传自己,大量倾销商品;消费者在这个日子里,在商家的面前也似乎有了平日罕见的底气,至少这一天在他们的内心里,可以少一些怀疑与警惕,可以略为放心地去选购自己所需要的商品,甚至将一年来因为平日渠道不畅、投诉无门而积攒的各种郁闷甚至愤怒痛快地宣泄出来,享受到难得一见的优良服务、短暂地感受到所谓上帝的感觉;而对于各地的职能部门而言,3·15就更加是一个难得的日子了,在这一天里,他们似乎比平日更加的威风和活跃,在一片片鞭炮齐鸣、锣鼓喧天的气氛中,在各路商家唯唯诺诺的笑脸里,在消费者充满期盼的眼神中,我们的管理者或许才真正感受到了市场管理者的畅快与愉悦。
对于商家而言,诚信服务本应该是365日都必须遵循的经营之本,消费者不会因为你在某一天的大肆作秀而改变平日对你的印象;对于消费者而言,本不应该只在这一天才能得到优良的服务与商品,而在其他364日里受尽憋屈,人们的合理、合法的诉求也不应该只有在这一天才能集中发泄。对于有关部门而言,自身职责的履行更应该是贯穿于每一天的实际工作中。在“3·15”当天集中处理众多的服务和质量纠纷,固然可以解决部分市民的实际问题,但如果大量的投诉、纠纷都集中爆发,不正反映了一些职能部门日常监督、管理的不力、缺位吗?(张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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