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渐近,近日关于“月饼税”的报道引发广泛关注。有报道称,单位在中秋节为员工发放的月饼也在个税征缴范围内,需将月饼市价加入员工工资内,再按照新个税法实行缴税。记者咨询北京地税后得知,月饼等实物是个人所得的形式之一,应该算作工资、报酬的一部分,这个规定一直存在,因此“月饼税”的说法并不合适。对于一些单位在实际操作中将月饼纳入福利费范畴以免缴个税的作法,该工作人员表示,“严格讲,属于违法行为”。
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对于月饼等实物,税务部门从来没有说过不征税。”北京地税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个税法规定的免税范围中有福利费一项,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月饼显然不在此列。
上述北京地税工作人员还表示,一些单位在实际操作中通过将月饼纳入福利费范畴,不算作员工工资的一部分,以免缴个税的做法严格说是违法行为,单位要承担补税风险。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财税法学知名专家向记者表示,虽然月饼被计入工资计算个税符合法律规定,但这些只有在民俗节日前夕才会发放的实物应该被剔除出个税征缴范畴,税法不仅要合法,同时也讲求合理性,二者兼具才具有可税性。
这位专家还透露,税务部门之所以将月饼纳入个税征缴范围,是看到了月饼价格高企所带来的税源空间,但实际征税效果并不理想。
有媒体报道,早在2009年,南京地税部门在回复市民询问时就已明确表示,单位发放月饼等任何实物均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按照此要求执行,今年的中秋节月饼如果在9月发放,工资(扣除“三险一金”后)+月饼市价如超过3500元,就要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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