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案件数量不断增加
★犯罪主体呈现低龄化趋势
★呈现出集团化、产业化的作案趋势
★跨国、跨境作案的问题突出
★网络刑事犯罪隐蔽性强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披露的数据表明,2012年,中国将正式迈入“5亿网民”时代。
互联网在我国的运用日益广泛,已成为经济社会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影响巨大的新兴媒体,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进步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然而互联网在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为人们工作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在刚刚过去的2011年里,网络水军、蓄意炒作、虚假广告、网络谣言、网络诈骗等现象充斥着互联网,使得“涉网案件”成为案件领域备受关注的新“增长点”。
“涉网案件的数量一直呈现上升趋势。”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法律系副主任郑宁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网民数量不断增长,互联网新技术、新运用在不断地产生和发展,而与此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却比较滞后。加上相关部门的监管、执法力度不足,网民自律、网络秩序存在很多失范的地方。这些都是造成涉网案件增长的因素。”
个案推动网络侵权法律进步
一场有关网络侵权的案件自2011年年初被搅起之后,至今仍是余音不断。
2011年3月15日,包括贾平凹、刘心武、韩寒、郭敬明、李承鹏等在内的近50位中国作家联合发表《三一五中国作家讨百度书》,指责百度已经彻底堕落成一个窃贼公司,百度文库已经变成了一个贼赃市场。
针对愈演愈烈的百度文库侵权风波,201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启动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司法解释起草工作,这一司法解释稿将涉及“避风港原则”如何适用、“红旗”标准如何把握的问题。
然而,仅仅时隔两三个月,百度文库侵权文献又大量重现。为此,7月4日,旨在为签约作家代理诉讼维权的“作家维权联盟公司”在北京宣告成立。
在今年9月,作家维权联盟针对百度的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这起官司,作家维权联盟执行人贝志城近日向媒体透露说,现在还在走流程的过程中,法院还没有开庭审理。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曾参与版权局、百度与作家之间的协商和调解,他向《法制日报》记者坦言:“尽管舆论上都在谴责百度,但要真打起官司来,原告可能很难胜诉。”
事实上,网络侵权不是新鲜事。从以往多起“侵权门”事件可以看出,出版社和作者的版权保护意识比较淡薄,维权态度不够积极;数字出版商向著作人隐瞒真实销售数据、不支付作者的版权费等问题已是屡见不鲜。
在刘德良看来,百度文库涉嫌侵权案件不论结果如何,都意义重大。
“百度文库事件说明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有关互联网的规定都面临一些问题。现行的法律没有规定空间提供者对他人上传的信息有审查义务,事后的所谓‘通知删除’模式也意义不大。因为网络侵权行为一旦发生,后果是不可预测、不可控制的。所以未来的立法要尽量采取防范措施,去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刘德良指出,目前,我们国家的法律没有规定网络中介服务商有事先审查、事先监管的义务,导致侵权责任法很难实现它的立法目的。
同时,刘德良还指出,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对于版权的保护实际上是建立在传统的、非互联网时代的技术背景下的,在互联网时代的可操作性比较弱,“互联网的技术条件改变了传统版权实现方式的技术基础,打破了版权人和公众围绕作品的利益平衡关系。这就需要围绕互联网的未来立法要在思想上要做大的变革”。
“2011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开始启动,修订的背景就是在网络技术条件下,对于网络管理和执法应当采取何种应对措施的问题。”郑宁指出,百度文库涉嫌侵权案件促使了学界和实务界开始思考,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应该作出调整。
新型网络犯罪案件时有发生
如果说网络侵权涉及的还只是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纷争,那么,网络犯罪则侵犯了更大的群体的利益,往重里说,甚至可以说已经危害到了公共安全。
2011年8月,公安部与美国警方联合摧毁在全球拥有1000多万名会员的最大中文淫秽色情网站联盟“阳光娱乐联盟”。联盟建设者王勇及其核心成员被成功抓捕,联盟旗下淫秽色情网站已陆续关闭,境外最大淫秽色情源头被彻底打掉。该案是公安部与美国警方首次通过联合行动破获的跨国网络淫秽色情犯罪案件;
数据显示,2011年,北京警方共侦破网上诈骗、网络赌博等网络违法犯罪案件2600余起,打掉各类犯罪团伙15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600余人。据北京警方透露,黑客攻击破坏活动的趋利性日益明显,已经形成了制作提供黑客工具、实施攻击、盗窃账号、倒卖账号、提供交易平台等各个环节分工合作的利益链条;
……
互联网迅猛发展,涉网新型案件层出不穷,而传统的诸如网络淫秽、网络赌博、网络黑客、网络诈骗以及网上贩毒、贩枪等网络犯罪案件也没有停下脚步,甚至在2011年给民众以“上升”之感。
对此,郑宁解释说:“上述这些传统的网络犯罪案件并不是2011年才出现的,只是在今年集中爆发。主要是因为有关部门对于案件侦破加大了公开力度,因此影响力也很大。”
“传统的网络犯罪案件的确呈现增长趋势,但每年不同类型的网络犯罪案件在量上多少会有不同。”刘德良认为,“主要是因为我国对于互联网色情、赌博等网络刑事案件往往是‘运动式执法’,久而久之给人一种印象,风头过去了就可以大胆地违法。所以才会呈现总的上升趋势,当中偶尔有波动。”
郑宁总结了2011年网络刑事案件呈现出来的新特点:
第一,网络犯罪案件数量不断增加,而且占所有违法犯罪案件的比例也在增加;
第二,犯罪主体呈现低龄化趋势,以20岁至25岁的人居多,学历和智商也普遍较高;
第三,呈现出集团化、产业化的作案趋势。网络淫秽、赌博、贩毒、贩枪等案件往往都不是一个人的行为,而是有组织的、形成了一个产业;
第四,跨国、跨境作案的问题突出,涉及的地域广阔,受害人数多,社会危害大;
第五,网络刑事犯罪隐蔽性强,造成侦查、取证的困难。
此外,刘德良向记者分析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执法技术的变化,网络犯罪的表现方式在不断更新,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犯罪形式,比如前段时间比较多的网络投资理财诈骗,很多人如果没有经验就很难识别。”
网络侵权犯罪成本低应引关注
事实上,不论涉网案件类型如何“瞬息万变”,此类案件仍存在一些共性。
“网络违法案件普遍存在执法成本高,具体说就是查处成本高、取证困难、管辖权争议大的问题。以网络侵权为例,具体是由侵权行为所在地来管辖,还是由被告所在地来管辖,法律规定是可以选择的。但是侵权行为地往往比较多,任何一个地方都有可能成为侵权行为地。因此管辖权也是学界普遍争议的问题。”郑宁指出,此外,涉网案件的查处实际上还要考量不同的利益,“无论是执法机关还是司法机关都要在不同利益方之间进行平衡,特别要考虑民事案件中言论自由与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怎么平衡的问题,公共权益和私人权益怎么平衡的问题。”
针对2011年涉网案件反映出的问题,刘德良表示:“从原则上说,现实法律法规在互联网领域大部分都可以适用,这是需要肯定的,但同时也有部分法律需要一些相应的解释,因为人们对其产生了一些分歧,需要以正视听。”
郑宁则认为,从执法角度来讲,我国对互联网的监管是“多部门、多头监管”的模式,“像工信部、广电总局、公安部等好多部门都有监管和执法的权力。具体怎么来协调它们之间的权利,不会导致它们的互相推诿或同时介入,是一个大的问题。而且现在我们大多采取‘运动式执法’的方式,掀起一个个运动,比如‘打击非法网络公关’、‘打击网络谣言’等等,缺乏一个持续性的日常监管的机制,这也是今后要去改进的地方”。
此外,郑宁向记者透露说,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审理涉网案件时还面临司法裁判的标准如何统一的问题,“现在对于很多案件,不同法院可能有不同判决。甚至同一法院在不同时候的判决都不尽一致。这也会导致很多问题出现”。
“另外,现在网络犯罪、网络侵权的案件违法成本低,但维权成本很高。可能诉讼费用花了几十万元,只得到几万元赔偿。赔偿标准怎么提高,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涉及公民的合法权益能不能得到有效救济的问题。”郑宁补充说道。
据了解,针对涉网案件的层出不强,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市场司2012年将着重开展以下工作:拟研究起草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监督管理条例,出台网络团购监管措施,探索完善网络消费权益保护机制;探索开发网络经营者电子标志系统,形成以总局网监平台为核心,以各地工商部门网监平台为支撑,以搜索引擎系统、电子标志系统、电子取证系统为抓手的“以网管网”新格局;进一步推进网络商品交易信用分类监管;依法查办大案要案,加大网络监管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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