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昌7月24日电(记者胡锦武)记者24日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江西部分法院今年5月1日起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截至7月15日,共受理小额速裁案件87件,其中经调解撤诉79件,调撤率达90.8%,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小额速裁”是指对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额不足1万元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旨在进一步合理配置审判资源,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提高办案效率,维护司法公正。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实施方案》规定,小额速裁庭应当在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开庭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不得延长审限。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适用小额速裁作出的判决不服,可以在收到判决书10日内向原审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实施方案》还规定,对于案件争议标的超过1万元、低于5万元的给付之诉,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小额速裁的,也可以适用小额速裁。
据了解,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吉安市安福县人民法院、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上饶市万年县人民法院4家法院为小额速裁试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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