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个月前,有“乙肝斗士”之称的雷闯,向全国43所公安政法高校分别寄出了《希望贵校公安类专业高考录取不要拒录乙肝考生的恳请信》,近日陆续有好消息传来。
7月21日,雷闯接到公安部官员电话答复称,《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目前正酝酿修改。
记者以学生家长身份致电该官员,上述消息得到印证。这意味着该暂行办法中有关乙肝检测的规定将被取消。
为了解决乙肝病毒携带者平等入学问题,2010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和教育部颁发《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要求“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在公民入学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2010年2月11日,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取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的限制;取消乙肝项目检测。”
2011年2月17日,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发布了《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的说明》,规定“目前经卫生部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包括特警职位、血站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由此可知,乙肝病毒携带者可当警察(仅特警受限),公安类专业报考设限已无必要。
公安部2000年发布的《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要求考生“无传染病,肝功化验指标必须在正常范围内,无甲肝、乙肝、澳抗阳性。”这一规定与上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和教育部通知精神相冲突。但在2011年警校招生中,仍被部分高校沿用,携带乙肝病毒的考生报考依然收到限制。比如,四川警察学院的招生简章就明确要求考生“无传染病”。而乙肝就属于传染病的一种。
此外,中国政法大学等6所政法高校的提前录取专业也沿用了旧的体检标准, 规定“慢性肝炎病人且肝功能不正常者(含肝炎病原携带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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