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副院长田成有:律师,什么是你的贡献
来源: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日期:2016-08-03
作者:全国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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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律师,什么是你的贡献
□ 田成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我如何看待律师
从诞生之日起,律师这个职业,就一直褒贬不一。中国古代把律师称为“讼棍”。英国伟大的剧作家莎士比亚在戏剧中,嘲讽挖苦律师那句最著名的台词,“第一件该做的事,是把所有的律师全都杀光”。
律师,多么神圣的职业,可为什么地位不高,形象不好?该如何看待律师,律师对一个国家到底意味着什么?
在我看来,律师不是司法的装饰或陪衬,律师职业关系到公民权利的伸张、关系到司法正义的实现、关系到法治文明的进步。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律师是不可缺少的力量,律师的作用非常巨大,全社会都要认真看待律师这个职业。
为什么?因为每个人都是潜在的被害人,当有一天我们被侵害时,我们都会渴望权利能得到救济,正义能得到伸张。律师的存在,为司法、为法治引入了一种外在的力量,有了律师第三方的力量,事实认定和法律判断不会被随意操控,有了律师的介入,保证了控辩双方的平等,保证法官的居中裁判,使得庭审不再走过场,法治的天平不至于倾斜。如果没有律师,如果庭审被操控,司法正义如何实现?所以,有了律师,司法公正不一定必然会实现;但是如果没有律师,实现司法公正就一定是句空话。如江平老师所说,律师兴则法治兴,不重用律师、不善待律师是不行的。
在著名的韩国电影《辩护人》中,税务律师宋佑硕为震惊全国的“釜林事件”受害学生进行人权辩护。我们看到了辩护人从投机谋利到向不义宣战,这种宣战就是为了“让我的孩子们不要生活在因这种荒唐的事踩刹车的时代”而做出的努力,这种努力代表了权利意识的觉醒,代表了律师运用自己的专业敢于向一切不尊重民权、肆意践踏正义的公权力进行挑战的勇气和信心。
因此,律师,对于一个国家非常重要。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律师可以求助,公正司法从何而来?如果律师不坚持法律为当事人辩护,不认真给执法行为挑刺,当事人权益如何得到得到救济和保障。
法律,不仅仅是僵死的条文,更是活着的力量。社会需要这股力量,必须看到律师所代表对法治构建的重要力量。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靠什么?靠法治。实现法治靠什么,靠我们大家。这个大家是一定不能少了律师的。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的“若法院律师对立,法律不可能健全”。
什么是伟大的律师?律师该贡献什么?
今天,人们谈到律师时,非议很多,有很多负面的标签。在有的人眼里,这个职业是在伸张正义的借口下,不惜颠倒黑白、钻法律空子,牟取的是私利。
律师赚钱,没有罪过。然而,除了钱、除了名,律师还应该做什么?
1875年,在美国律师协会第一次会议上,美国著名律师吉尔顿说过一段名言。他说:“我们要把律师职业提到更高、更好的水准。如果律师事务所仅仅变成了一种挣钱的方法,那么律师就堕落了。如果律师事务所仅仅是一个试图打赢官司,并且通过向司法机关走后门而打赢官司的机构,那么这一机构不仅堕落而且腐败了。”
今天的法律人,如果一味追求金钱、追求名声,为了打赢官司,不择手段,不看对象,不看后果,那他就真是堕落了。这不仅是堕落,更是把法律玩坏了。为金钱所诱惑,以发财为目的,欺世盗名,精于算计,见利忘义,玩弄法律,这是很危险的,也是很玷污的。这些行为不能造就律师的伟大,相反只会导致我们荣誉的丧失,事业的减损,理想的打折。
以谋生为职业,没错,但法律仅仅是一份工作、一门职业,我想它更应当是一项人类的伟大、艰辛而光荣的事业。法律人以实现正义、实现法治为志业,才是伟大的事业。除了职场中的财富、权力、名誉和妒忌外,法律人应该将法律作为一种事业来追求。我们在坚守人类的公平和正义,只有把法律作为一个事业,它才能给我们带来崇高和伟大。
英国著名诗人莎士比亚有过这样的诘问:“在面临暴君之政、法章之慢、贪官之侮的时候,我们是应该默然的忍受坎坷命运的无情打击,还是与深如大海的无涯苦难奋然为敌并将其克服?这两种抉择,究竟哪一个更高贵?”的确,“生存还是毁灭,这是个问题。”但真正的法律人从来不相信“强权就是公理,实力就是正义”。在面对不公不义的时候、在面对强权肆意横行的时候,所有的法律人都应该选择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敢于正视淋漓的鲜血。
我们是命运共同体,如果权利受侵犯,如果自由被剥夺,如果同胞兄弟仍然生活于没有规则的社会里,我们就要永远呐喊,永远抗争。我们选择为那些需要帮助的公民而奋斗,不仅仅因为他们需要得到帮助,更在于他们和我们一样都是人类的一部分。
这几年来,律师界涌现出不少敢于说真话、敢于捍卫法律尊严、敢于与强权抗争、敢于为当事人争取权利的铁骨铮铮式的律师,他们的精神、努力、信心和勇气,应该被看见、被记住,他们是值得尊敬的人。
从唐福珍抵抗拆迁自焚案到唐慧劳动教养案,从聂树斌案到钱仁风案,一个个律师的努力在步履蹒跚地推动法治中国的进步。今天的律师依然面对着生活的压力、环境的糟糕、江湖的险恶,也许我们的行动是点滴的,进步是缓慢的,正义是迟到的。但无论如何,法律人,永远不能放弃我们追求的公平、公正和法治信仰,法律人应该永远选择站在公正和法治这一边。
法律人运用法律知识,不仅仅在于救赎他人,更在于救赎自己。我们不能忙于救人、疏于律己,忙于救赎世人,却唯独不救赎自我的灵魂,我们不能忘记初心,不能忘记我们对法治事业的追求。
支撑我们不能忘记法治梦想追求的,只能是,也一定是心中不灭的信心与信念。这种信心犹如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特雷莎修女所讲过的“你多年来营造的东西,有人会一夜之间把它摧毁,但不管怎样,你还是要去营造。你今天做的善事,人们往往明天就会忘记,但不管怎样,你还是要做善事”。
每个人都应对历史负责,对自己负责。在职业生涯中,尽管我们还会遇到很多不如意,还会有痛苦、难熬、不爽,但我们法律人一定要坚守、坚定、坚持,就如电影《小时代》里这样一句经典台词:在内心里保留着希望,保留着不甘心放弃的跳动的心。在大大的绝望里小小地努力着。
我们要更加尊重律师
律师打交道最多的是法官,法官接触最多也是律师。司法实践中,法官与律师关系出现了某种异化与冲突:要么,法官与律师称兄道弟、交往过密、打成一片、同流合污、狼狈为奸、“权钱交易”,要么法官与律师彼此互相提防、相互鄙视、不敢来往、不愿交往,水火不容、势不两立。现实社会中,不尊重律师的意见,无视律师的作用,你辩你的、我判我的,接待律师时傲慢无礼,法庭上对律师失言怒责,庭审中打断律师发言、轰赶律师、给律师上手铐等等,两者关系已经变成了互相防范、互存敌意敌对关系。
在很多年以前,云南高院就提出法律职业共同体宣言。我们倡导:法官和律师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同对法律负责,二者之间的关系既不要硬撮合成法律一家人,也不要刻意地防范或敌意地设立“隔离带”,假想为“坏人”。律师与法官应该建立起同学、同志、同仁的正常关系。
所谓同学式关系,是指我们可能就是同一学校,同一专业,同一老师教的,我们有着共同的法律教育背景和法律知识基础,同受法律教育,同操法律语言,同循法律思维。我们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一个战壕里的战友,应该是同一个学堂里的同窗。
所谓同志式关系,是指我们虽然分工不同,职责不同,但都是共同追求公平正义,共同服务当事人,我们共同行使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同一条船上,相互的反感、漠视、轻视、敌视,只会全盘皆输。
所谓同仁式关系,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我们要通过参与、合作、理解和尊重,共同使纠纷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我们之间不是为了挑起争端,而是要禁止争端;不是要制造分歧,而是要禁止分歧;不是要混杂是非,而是要依法来确保公正。
我始终认为,法官与律师之间应该是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关系。我们既不是互不认同的对手,也不是亲密无间的朋友,我们之间不存在你高我低的支配与服从,不存在你死我活的敌对与博弈。我们的关系不是隔阂,而是理解;不是紧张,而是交涉;不是对抗,而是包容;不是防范,而是交流。
好的裁判就是建立在协商和尊重的基础之上。靠压制、恫吓、威吓无法达成有效的共识,只有通过尊重、协商、对话,通过吸纳不同意见和不满情绪,凝聚共识,削减分歧,才能平息社会矛盾纠纷。
之所以要充分尊重律师,在于律师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沟通交流的桥梁和中介。法官要获得当事人的真实想法,有赖于律师这个中介和途径。律师的积极配合参与、搞清案情,是在最好地邦法官的忙,律师越负责,替法官做的工作越扎实,法官越容易作出正确的判决。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官必须感谢律师。
如果没有仔细聆听律师的不同意见,没有律师的配合,法官只从自己的单向认识角度理解、适用法律,就很难了解和理清基本的法律事实,就无法衡平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就很难作出公平公正地裁决。
法院既是一个权力机关,同时更是一个说事讲理的地方。诉讼到法庭,就意味着要把理讲在法庭。法庭的讲理不是以战胜或折服他人为目的的争论,不是通过武器逼迫对方闭嘴,使他哑口无语,乖乖交出武器,而是在相互提问与回答的互动中,通过一种充满信任的交换看法,使真相搞清,使真理获胜。
讲理是“在一个更高层面上的探索和更深的思考”,讲理的目的是共同探索,是为了把问题搞明白。所有的诉讼参与人都应该通过法庭上的讲理、理性的对话、争辩、交谈,让大家服气、心顺。由此,发生在法庭上的怠慢无礼,失言怒责,“轰赶”、“防范”都是令人不愉快的。打压律师、搞臭律师,诬蔑、贬损和侮辱,伤害的不仅是律师,更是我们整个共同体。
维护司法公正,仅有隔离是不够的,必须进行有效的沟通。沟通,不仅是和法官的沟通,也包括和当事人的有效沟通,要敢于告诉当事人那些对他不利的判断,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指引,向当事人解释案件的真实情况,提供周到、及时、冷静的咨询,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为构建法官与律师新型关系指明了方向。我们要尊重律师的人格,尊重律师的职业权利,尊重律师的劳动成果。千方百计解决律师反映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问题。
我们应该达成这样的共识:一个人的不幸是我们所有共同体成员的不幸,一个人的无耻乃我们所有群体的耻辱,我们不得超越正常的职务交往关系,我们不得将情感关系带入具体的案件处理,我们要避免非正常的交往,畅通正当的交流。我们把主要精力放在研究法律、熟悉案情以及加强自身职业修养的提高上。
再次共勉,为了法治云南,我们一起加油;为了法治中国,我们一起努力;为了法治未来,我们一起推动。
责任编辑:蔡利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