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清危”事件之我见
日期:2011-06-01
作者:叶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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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深圳警方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称为了大运会安保,在过去的100天里,共有8万余名“治安高危人员”被清出深圳。深圳警方对“治安高危人群”的界定包括“有前科、长期滞留深圳、又没有正当职业”的;“在应当就业的年龄无正当职业、昼伏夜出、群众举报有现实危险的”;“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员,对他人有危害的”;“对群众安居乐业有现在或潜在危险的”等等。报道一出,各界对深圳警方的举措质疑声不断。
时隔仅1个多月,紧邻深圳的兄弟城市——东莞就正面表示“感受到了某种治安压力”。东莞市公安局局长公开坦言“深圳高调行动使得大批治安高危人群离开,东莞社会治安因此感到很大的压力”;东莞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相关负责人在微博上也正面回应称“深圳清查各类违法犯罪人员,的确会将一部分高危人群‘赶’至东莞”。据悉,东莞警方突然公开、密集地表达对深圳清危行动的“微词”,有其隐情,即东莞4、5月份以来刑事恶性案件数量突然明显上升。
从上述媒体报道的内容中,我们可以感觉到,深圳警方把所谓的“治安高危人员”的存在认定为是治安问题的根源,把这些人清除出去就意味着万事大吉了;而东莞警方把近期东莞治安情况的变化很自然地归结为是深圳的“清危”行动造成的。且不说深圳此次行动本身的正确性、合法性,及东莞的归责是否有确凿依据,但很显然,在深圳警方采取行动之前对治安问题产生原因的认识,以及东莞警方在治安状况突然发生变化后对其发生原因的认识都是不充分的,做出的判断是简单而武断的。《孟子•寡人之于国也》中梁惠王曰:“寡人之于国也,尽心焉耳矣,河内凶,则移其民于河东,移其粟于河内,河东凶亦然。察邻国之政,无如寡人之用心者,邻国之民不加少,寡人之民不加多,何也?”。或许,若干时间后,大家就会发现,这些城市原来的治安问题还是存在,刑事案件数量还是会上升,正如古语中所隐含的意思那样,不寻找问题内因,只根据表象采取措施,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维持长效的。
深圳“清危”行动本身存在的诸多问题。
首先,深圳警方首次提出了“治安高危人群”这一概念,然而,对这类人群如何界定,因为现行法律法规中无相关规定,故深圳警方便自行条条框框地列出了几条标准。暂不说制定这几条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是否合法,且看公布的这些标准,是否真与“高危”必然相关?就如“有前科、长期滞留深圳、又没有正当职业”,这类人有多种情况,未必都会危害社会安定,如果一刀切,将这类人都清出深圳,可能带来的是更多的负面效应,更易导致潜在的危险现实爆发;再如“在应当就业的年龄无正当职业、昼伏夜出、群众举报有现实危险的”,能满足这两个条件的人应该也不少,他们是否就属高危就凭群众举报,举报的都是事实吗?当然不是,这就给操作带来很大的随意性,这样做的后期负面影响值得我们深思。
从更深一层来说,深圳此次“清危”行动是与服务大局的理念相违背的,深圳在把自定义为具有“不安定因素”的人清出深圳的时候是否考虑到了其他城市?很显然没有。他们只是考虑了深圳一方的平安,“不安定因素”并没有消灭,而只是转移了。甚至对于整个国家而言,或许因为深圳的“清危”激发了某些矛盾,又会产生许多“不安定因素”出来。东莞警方对深圳警方的行动的公开表态至少已表露出他们无形中也认可了深圳对一些人员的定性,很明显能让人感受到其中透露出来的歧视的态度,不得不让我们担忧后续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再单纯地从法律层面来说,深圳此次“清危”行动的法律依据何在?包括其制定“界定治安高危人群的标准”的依据及将所谓的被认定为“治安高危人群”的那些人清理出深圳的依据,我们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无法找到。而让我们可以看到的却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如合法的居住权、自由迁徙的权利、自由选择生活方式的权利等等,虽然这些权利不是毫无限制,但纵然有限制,这些限制也要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如果可以随意限制,那将导致公权的滥用,最终也将有损法律的尊严。
(作者单位 上海荣业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