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春梅代表建议调解违反自愿原则也应抗诉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贾春梅建议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和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应当提出抗诉。
草案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贾春梅代表建议,人民检察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和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应当提出抗诉。她的理由是:一是应与当事人申请再审和法院决定再审的条件相一致,即“违反自愿原则和调解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二是民诉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应当再审;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对调解的再审条件是调解协议明显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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