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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籍律师王才亮武汉成被告

    日期:2007-10-26     作者:刘学龙    阅读:3,192次
     核心提示

王才亮在武汉成被告了!原因是他撰写的《房屋拆迁纠纷焦点释疑》、《拆迁管理与纠纷处理操作指南》两书引用的违法拆迁的案例,被当事人认为侵害了其名誉权。

在一审法院认为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原告不服,上诉至湖北省高院。10月23日,湖北高院开庭审理此案,记者赶赴武汉,旁听了案件的审理,并对王才亮——这位从江西走出去的大律师进行了专访。

王才亮,著名拆迁法律事务专家,1954年出生于江西景德镇,现为北京市才亮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和民委会委员兼人身财产权论坛副主任。

一审判决不侵害名誉权

2004~2005年,江西籍律师王才亮撰写了《房屋拆迁纠纷焦点释疑》、《拆迁管理与纠纷处理操作指南》两本书,在其内容中引用了某些企业的案例。

2006年11月,湖北武汉祥泰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及公司总经理姚世祥两原告将王才亮告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法院。2007年1月23日,江汉区法院将本案转送武汉市中级法院。3月14日,武汉市中级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原告诉称王才亮在其著作《房屋拆迁纠纷焦点释疑》、《拆迁管理与纠纷处理操作指南》中,肆意对原告单位和个人进行侮辱和诽谤,侵害原告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王停止侵权,收回并销毁其著作;向两原告分别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15万元和5万元;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而王才亮则辩称,书中描写的事实不存在歪曲、捏造等情况,引用当事人在司法救济途径中的法律文书也没有侵犯原告名誉权的故意。

法院审理认为,王才亮书中引用的内容事实客观存在;引用中主观上没有贬损、侵害原告名誉权的故意;著作中对拆迁问题的探讨属学术争鸣范畴,不属违法行为;被告著作没有对原告造成侵害名誉权的事实等,因此不构成侵权。5月7日,武汉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向湖北省高院提起上诉。

双方舌战湖北高院

10月23日上午8时50分,王才亮走进湖北省高院民事审判庭。9时许,庭审开始。上诉人姚世详没有出现,其代理律师向勇到庭参加庭审。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均未提出新证据,围绕王才亮所出的《房屋拆迁纠纷焦点释疑》和《拆迁管理与纠纷处理操作指南》两本书是否侵害了姚世详的名誉权展开了激烈辩论。

上诉人代理律师向勇称,部分被拆迁人受《房屋拆迁纠纷焦点释疑》和《拆迁管理与纠纷处理操作指南》两书中观点的煽动,一直与拆迁人对立和对抗,不断提出起诉和上诉,祥泰公司代理的拆迁项目拖延数年,无法完成补偿协议的签订。上诉人在业内商誉受损,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上诉人的信任度明显降低,业务开展困难增加,企业2003年营业利润51万多元,2005年则亏损30万元,经济损失与王才亮的侵权行为有着明显的关联性。

王才亮坚持自己在一审时的观点,并称被拆迁人有起诉和上诉的权力,且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他们的行为是受自己煽动,祥泰公司的亏损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与他出书有着直接联系。

第一次当被告创中国三个“第一”

11时许,庭审结束,记者也有幸对王才亮这位从江西景德镇走出去的全国知名大律师进行了专访。

记者:这个案子是您第一次当被告吗?

王才亮:是的。这不仅是我的第一次,还开创了中国的三个“第一”:第一个因从事法学研究而当被告的人;第一个因拆迁纠纷引发执业律师被诉名誉侵权的人;第一个因批评非法拆迁而当被告的人。

记者:坐在被告席上为自己的案子辩护,有何感触?

王才亮:当被告肯定是不舒服的。每次到武汉坐在被告(被上诉人)席上为自己的案子辩论时,见到旁听席上那些在没有订立协议也无行政裁决的情况下,因上班或外出不在家就被搬走家产、被拆房屋三年了还未解决的被拆迁人,心头禁不住产生了一丝丝的烦恼与悲伤。我们是人民政权,政府的工作应当是让老百姓安居乐业,从而使社会和谐,而实际情况却很不乐观。每念于此,心里实在不好受。

记者:有没有想到自己会因为写书成被告?

王才亮:《房屋拆迁纠纷焦点释疑》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写作的背景是2003年,国内违法拆迁猖獗,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问题十分严重,以南京的翁彪和青阳的许正亮自杀为高峰,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我在这本书里对当时存在的十个焦点问题进行剖析,期望国家出台新的政策,防止社会矛盾激化。《拆迁管理与纠纷处理操作指南》是应有关部门之约所写,由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主要作为行业内外业务指导用书,希望能规范当前的拆迁活动。两本书都是学术研究的书籍,我怎么也没想到,这样的书会给我引来麻烦,让我成被告。

写书是想为社会发展尽力

记者:这次经历对你今后写书会不会有影响?

王才亮:有影响的,但这个影响是正面的。革命尚未成功,我们还须努力。写书不比办案,收入不成正比,而重要的是写书的社会效益。我办一个案,受益的是这个案件的当事人。而写书,把法律传给了成千上万的读者,受益的是成千上万的人。眼前,我还有两本书稿在出版社即将出版:一本是律师办理拆迁案件的操作指引,一本是《中国房地产制度思考》,这是国内第一本从制度层面研究房价失调原因的书。

记者:您是什么时候开始研究拆迁案件的?为何要选择此科目,而不是选择收入更多的其他案件?

王才亮:我是上世纪九十代开始研究拆迁案件的。当时我是全国律协民委会委员,作为专业化分工加以研究。拆迁在本世纪初成为社会矛盾的热点,是我没有预料到的。说实在的,我如果选择办理合同案件,经济效益肯定更好,但社会效益肯定不如拆迁案件。人生有各种追求,我想为社会发展尽力是一个律师的首要目标。一个人的消费就是一张嘴,一张床,用不了多少。

应尽早出台《物权法》配套法规

记者:《物权法》在今年10月1日颁布实施,到目前已近1月,您对该法律有何看法、建议?

王才亮:《物权法》是我国社会生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其积极作用,众多的学者讲的够多了。但是我认为《物权法》目前还应该尽早出台相关的配套法规。

由于我国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是《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有原则性的规定,尚未制定专门法律。依据《立法法》第九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的规定,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可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先制定行政法规。这是对此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一些有关拆迁的法规、红头文件中不符合《物权法》立法精神的一次修订和补充。

直到今天,我们看到,与《物权法》配套的法规尚未亮相,与《物权法》相抵触的法律的修改也暂时没有公开。我认为,要完全贯彻《物权法》的立法精神,尽快出台相关的配套法规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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