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城乡居民死亡赔偿金“同命不同价”的赔偿制度倍受非议。因为,农民和市民的生命权都是至高无上的最基本的权利,不存在贵贱高低之分。但我国长期以来实行城乡二元体制,对农民的歧视性政策、利益剥夺、及身份性壁垒,影响了整整几代人的命运,城乡居民“同命不同价”只是其中现象之一。
城乡居民死亡赔偿金“同命不同价”,突显司法不公平。例如,今年5月起施行的《重庆市2007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确认,2007年重庆市“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金达到23万元,而“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仅为5.7万元,前者竟是后者的四倍,一“命”抵四“命”。在上海,今年“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金为413360元,而“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为184260元,前者是后者的2.2倍。
当一次事故死亡多人、而死者既有农民又有市民时,依“同命不同价”分别确定死亡赔偿金,更令人难以接受,常常引起矛盾激化。因而,又出现了一般情况“同命不同价”,重特大事件变通执行“同命同价”、以缓解矛盾的怪现象。“同命不同价”这一极不公平的赔偿制度,诱发社会不稳定事件,有悖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和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也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很多法院将“农村居民”理解为“农业人口”,将“城镇居民”理解为“非农业户口”,并据此适用相应的赔偿标准,造成司法审判的不公。我们认为,是什么“居民”与“户口”性质并无必然联系,“城镇居民”既包括“非农业人口”,也包括户口登记为“自理口粮户”、“蓝印户口”以及虽未在城镇登记户口但在城镇居住、工作、生活并已达到一定期限的原“农业人口” 。
司法实践颇有争议的“自理口粮户”、“蓝印户口”,在户口登记上属于“城镇”的“常住户口”,在官方统计口径上列入“非农业人口”,有些上海地方性法规(如《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也规定在城镇落户的“自理口粮户”并不享有“农村居民”的待遇,因而,均应按“城镇居民”对待。
城乡居民死亡赔偿金“同命不同价”的不公平及其引发的问题,已引起各省市及最高司法当局的重视。不少省市已分别出台内部指导文件,扩大“城镇居民”的适用对象,要求对同一事件多人死亡适用“同命同价”,变通、扩大推行“同命同价”的赔偿制度。例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出导审判指导意见,“农业人口”如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有正当生活来源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据称,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协调各方面意见,不久可能出台新的规定,以缩小或限制“同命不同价”的适用范围。
我们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及现代司法公平理念的深入人心,城乡居民的生命权及其他权利一定将得到同等对待,农民的利益、农村、农业的发展一定将得到更完善的法律保障。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