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3日电(记者涂铭)世界著名认证企业挪威船级社的一份否定性审定意见书,让国内一家水电公司预期的碳减排收入打了“水漂”,挪威船级社分包商由此成为被告。3日,北京朝阳法院公开审理这一案件。这是国内碳减排行业的第一起诉讼案件。
据朝阳法院介绍,2009年,原告太比雅环保公司与浙江能源集团华光潭水电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华光潭水电有限公司委托太比雅公司运作一自愿减排项目(以下简称华光潭项目),后者负责提交材料给联合国指定的认证机构,由认证机构签发自愿减排额度。如顺利,华光潭水电公司预期将获得可观的碳减排收入。
原告太比雅环保公司诉称,2008年11月,该公司与挪华威认证公司达成了一份《气候变化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气候协议),约定挪华威认证公司应于2009年11月19日前向太比雅环保公司出具关于华光潭项目的审定意见,但挪华威认证公司直至2009年11月30日挪华威认证公司才发出一份签署日期为2009年11月19日的否定性“审定意见书”。
太比雅环保公司认为,挪华威认证公司出具的意见书为日期倒签的意见书,致使其对客户构成违约,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挪华威认证公司退还项目审定费用并赔礼道歉。
被告挪华威认证公司辩称,其为挪威船级社在中国的分包商,不是气候协议的合同主体,因此不是案件的适合被告。此外,太比雅环保公司已书面同意其在2009年12月2日前出具审定意见即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挪华威认证公司只是以挪威船级社分包商的身份代表其签约,因此,气候协议的缔约主体是太比雅环保公司和挪威船级社。太比雅环保公司依据《气候协议》对挪华威认证公司提起诉讼,系起诉主体有误,遂裁定驳回太比雅环保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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