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26日上午,我接到了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电话通知,我辩护的重庆市合川区人黄元兵抢劫上诉案件刚刚宣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已改判黄元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995年9月24日凌晨,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西头村关某某家发生惨案,关某某的妻子和女儿被人躺在血泊中,早已死亡。同时关某某雇佣的工人黄元兵也不辞而别。佛山警方随即将黄元兵列为嫌疑人进行追捕。由于涉及两条人命,佛山警方高度重视,多次组织力量抓捕,并数次到黄元兵的家乡重庆市合川区涞滩镇布控,然而黄元兵就像人间蒸发一样,从此销声匿迹。 整整十年过后,2005年9月18日中秋节夜晚,经群众举报,重庆市高新区公安分局在石桥铺将黄元兵抓获并移交佛山警方。 2006年2月24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黄元兵抢劫一案。法庭经审理查明,1995年7、8月黄元兵到佛山市高明区西头村关某某家中打工,同年9月23日22时许潜入房间盗窃,被关某某的妻子和女儿发现。在逃跑过程中,黄元兵夺过被害人手中的尖刀朝两被害人猛刺,将两人刺倒后逃离现场。两被害人分别因大出血和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法院认为,黄元兵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施盗窃行为的过程中,因被人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采用暴力手段,持尖刀刺死两人,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手段恶劣、残忍,后果极其严重。黄元兵犯罪后,不思悔改,不是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而是潜逃十年之久,因此黄元兵及其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以抢劫罪判处黄元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黄元兵出于求生的本能,以量刑过重为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我接受他的亲属委托后,赶赴广东会见了黄元兵。当我出现在镣铐加身的黄元兵面前时,看着从重庆远道而来的律师,自知罪孽深重的黄元兵心理还是升起一丝希望。会谈中得知,黄元兵作案后,先后在海南、浙江、贵州等地打工为生,其间还和一个贵州女子生育了一个女儿,后来两人分了手,女儿由自己抚养。由于是非婚生育,户口问题一直没有解决,马上就要到上学年龄了,读书成了大问题。自己出事后女儿由年迈的爷爷、婆婆抚养,自己还不想死,犯案后经常被恶梦惊醒,也非常后悔自己的罪恶。一审宣判后,对家人的牵挂和沉重的镣铐让他没睡过一个安稳觉。恳请我保下自己的脑袋。作为同龄人,作为也有一个女儿的父亲,我完全能够理解黄元兵的心情,但辩护难度可想而知。但黄元兵对生命和女儿眷念的目光始终让我挥之不去。 黄元兵既不是自首,又没有立功表现,更没有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二审怎么辩护?一审判决书中没有任何突破口,我又赶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查阅案件材料。看完厚厚几大本卷宗,我觉得一审判决仅强调了黄元兵犯罪行为的一个方面,但无视了本案的一些事实和情节。比如,关于“盗窃”问题。案卷中反映出,黄元兵在关家打工,工资低,工作时间长,且受歧视、欺负。因此黄元兵想偷点路费逃走,因此他的盗窃行为虽然不能说有一定的正义性,起码也是在特殊情况下的事出有因,并非一般的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的盗窃行为;关于使用“暴力”问题。黄元兵在作案前只准备了一支手电和钢丝钳,没有证据证明他有使用暴力的故意和准备;黄元兵使用暴力是在被害人首先使用凶器伤其虎口后才从对方手中夺过凶器予以还击;《法医鉴定书》证实两被害人在受伤后数小时内未得到救治才死亡,两被害人的死亡是多因一果,并非黄元兵直接将其刺死,黄元兵的伤害行为并非导致两人死亡的唯一原因;关于一审判决黄元兵“犯罪后,不思悔改”也与事实不符。黄元兵自本案发生之后直至被抓获,十年来没有违法犯罪记录,都是老老实实打工维持生活,足以证明黄元兵确已“悔改”,“投案自首”是“悔改”的表现形式之一,但并非是“悔改”的唯一表现形式。所以以“潜逃十年”未“投案自首”来说明黄元兵“犯罪后,不思悔改”没有根据。此外,黄元兵具有坦白情节但一审判决没有认定。案发后,黄元兵虽已被公安机关列为嫌疑对象,但并无确凿的证据证明是其所为。公安机关《关于“95.9.24”凶杀案现场痕迹物证情况的补充说明》证实,现场提取的凶器“木柄生绣尖刀”,因“刀柄表面粗糙,刀面生绣且沾有动物毛发,无法提取有价值的手印。刀面虽沾有血迹,但由于当年技术水平所限,未能作出分离提取以及进一步检验。而现场较为凌乱,地面粗糙,故没有发现提取有价值的手印、足迹等痕迹”;另外本案无现场目击者、知情人。也就是说,如果黄元兵不坦白,否认作案,还没有客观证据能够认定他到过作案现场(对当晚逃离关家完全可以解释为不堪忍受关家恶劣待遇,且不准自己辞工而逃离)。 我认为,黄元兵的“坦白”情节对于本案的认定起了关键作用,否则就无直接证据证明他作案,因此更应对其从宽处理,以体现我国“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如果黄元兵因为“坦白”认罪而被处以极刑,岂不是使社会上讹传的“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说法得以成立!回到重庆后,我将上述观点整理成辩护意见后寄给了二审合议庭,并利用到南方出差的机会转道广州当面向二审法官交换意见。时间一天天过去了,到了2006年下半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要求,该案属于应当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 2006年11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佛山公开开庭审理黄元兵抢劫上诉一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派出庭履行职务的两名检察员发表意见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在发表辩护意见时认为,黄元兵被抓获后在第一次讯问时即坦白交待了全部罪行,在现场指认和凶器辨认时皆作了如实指认和辨认,公安机关从而确认本案系黄元兵所为。我同时认强调,黄元兵具有坦白的酌定从宽情节,特别是在无确凿证据证明本案系黄元兵所为的情况下,主要是根据黄元兵的“坦白”供述、现场指认和凶器辨认才使本案得以侦破。所以黄元兵的“坦白”供述、现场指认和凶器辨认是本案认定犯罪事实和定案的主要依据和关键证据,否则本案难以定案。为体现“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对黄元兵应从宽处理,不应处以极刑。十年前黄元兵的犯罪行为已经给一个家庭造成了悲剧,如果黄元兵被处以极刑又将给另一个家庭带来终身难以愈合的痛苦! 经过漫长的等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过慎重研究,认为黄元兵的行为虽然造成两名被害人死亡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但黄元兵归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等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属实,要求从宽处罚可以采纳;对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不予支持。遂改判黄元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抢劫致二人死亡,没有自首、立功的法定从轻情节,也没有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一审判决看似无懈可击。面对这个几乎没有辩护空间的案子, 怎么办?如果按一审辩护人的思路例行公事地进行辩护,走走过场,即使没有成功当事人也能理解。因为当事人及其家属也深知本案的严峻,也是抱着“死马当活马医”的心态请律师辩护。但毕竟人命关天,律师的使命促使我义无返顾地去努力争取。本案成功辩护在于从纷繁复杂的证据中发掘出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使得本案的辩护走出了死胡同,从而得以“柳暗花明又一村”。具体分析这个案子,一审判决只强调了犯罪造成的严重后果,但无视了本案的一些事实和情节。二审判决则综合了黄元兵的坦白才使本案得以认定以及十年来黄元兵未再违法犯罪,用实际行动已经悔罪等情节,对其改判死缓,贯彻了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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