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谈日本高法判决:有勇气承认没勇气判决
日期:2007-07-30
作者:慕海燕 薛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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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8日,日本东京高等法院就侵华日军遗留化学武器的中国受害人要求日本政府赔偿一案作出二审判决,取消一审判定日本政府赔偿1.9亿日元(约合1179万元人民币)的判决,改判中国原告败诉。近日陪同受害者赴日诉讼的哈尔滨律师罗丽娟返回哈市,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罗律师表示:日本高法的这次判决极为“微妙”,他们承认了侵华日军的罪行,却没有勇气作出公正的判决。
败诉理由牵强
据了解,这起对日索赔案件的原告由两起侵华日军遗留毒气弹受害者和一起侵华日军遗留炮弹受害者13人组成。1996年在日本东京地方法院起诉,经过7年的艰难诉讼,2003年9月29日,东京地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日本政府赔偿中国受害者1.9亿日元。这起案件的一审胜诉当时在日本引起了轰动,这是东南亚地区所有的对日索赔案中唯一一起全面胜诉的案件,诉讼请求被全部支持,适用法律被采纳。日本媒体称其为“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起案件。”
据罗丽娟律师介绍,一审判决下达之后,日本政府上诉到东京高等法院。几天前东京高法作出二审判决,将一审判决结果全部推翻,判中国受害者败诉。但是东京高等法院的判决理由却相当牵强而且前后矛盾。
据介绍,日本东京高等法院判决认为,侵华日军遗留在中国国土上的武器分布范围很广,不仅在中国东北部(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发现了大量的旧日本军队的遗弃武器,而且在河北省、河南省、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也发现了遗弃化学武器的存在,毒气武器等的遗弃地点很多至今也还没有得到确定。因此,“对日本方面未提供关于遗弃武器的资料信息与所造成的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予认可”;“即使日本向中国方面提供了关于遗弃武器的资料信息,也无法以很高的准确率防止事故的发生。”对于其中的炮弹爆炸伤害事件,东京高法判定:无法确定炮弹是侵华日军遗留。罗律师说,日本高法认定了日军在侵华战争结束期间在中国遗弃了大量的化学武器、炮弹,导致战后不断有人因此受伤。却作出与认定事实完全相反的判决。因此此判决一宣布,中国原告方当庭表示不满并提出了抗议。日本实行三审制,原告方代理律师表示要继续上诉。
日本法院和日本政府“踢皮球”
这次日本东京高等法院的判决书非常特殊,在判决后面添加了一份长达两页的“附言”。主审法官在附言中阐明了侵华日军这一反人道行为给中国的国民造成的严重身心伤害,且日本政府迄今未给中国受害者以任何赔偿。法院在判决附言中呼吁,这种违反社会良知的行径应当受到谴责,且日本政府应当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规定,对遗弃在中国的化学武器造成的伤害事件、包括已经发生的和将来可能发生的,制定全体的和公平的受害救济措施。
据了解,在日本法院的判决中加带附言的情况是极为少见的。对于日本二审法院的这一自相矛盾的判决,罗丽娟律师认为:日本法院有勇气承认事实,却没有勇气作出公正判决。他们在附言中不强调法理,而是反复强调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应放在政治和立法的层面来解决,现行法律的权限是极为有限的,判定了这一起案件的胜诉,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所有受害者的问题。法院认为解决这个问题还是要日本政府出台相关政策。索赔变成了一个皮球,被日本政府和日本法院踢来踢去。
“这个一审获得全胜的对日索赔案件在二审中败诉,会直接影响到所有相关诉讼的判决。”罗丽娟律师说,“值得欣慰的是,这么多年的对日索赔诉讼虽然败多胜少,但是我们也看到了转变,那就是日本的法院作出的相关判决,无论是胜诉的还是败诉的,都已从最初的否认战争侵害事实,到承认这个事实的存在。相信通过一个个的诉讼,受害者的生活和医疗问题最终能够从法律或者是政治上得到解决。”
背景:
本案的13名中国原告与3起毒气和炮弹伤害事件有关:1974年10月20日,李臣、肖经武、刘振起三名省航道局的职工在松花江佳木斯段清淤作业时,一个沉在河道里的毒弹被卷进了打捞船的机器中。三人下船打捞清理,由于毒弹已经被碾破,毒液外漏,他们的手、脚、呼吸道都被毒液烧伤,很快就起泡、溃烂,那次伤害给三人都造成了残疾。1982年7月16日,牡丹江市铺设下水管道,施工到地下10米左右时,施工人员发现毒气筒。由于不知何物,仲江等4名施工人员将筒塞拔下,当时正在下雨,喷射出的毒液不仅伤害了在场的大部分施工人员,还随着雨水污染了土壤。1995年8月,双城市周家镇的刘广春、齐广越、刘怀国人在施工中发现了一枚侵华日军遗留炸弹,由于处理不当炸弹爆炸,齐广越当场被炸死,刘怀国在治疗期间死亡,刘广春幸存,但是左踝关节受重伤,腕骨和面部也不同程度受伤,落下终身残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