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9月2日公布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意见稿第一条的第一句话就是“为了加强商标管理”。
“国际上也没有哪个国家将加强商标管理作为商标法立法宗旨。”北京市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程永顺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意见稿在商标法宗旨的价值取向上仍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具体制度设计中,修改尚不够充分,强化行政管理的“公权色彩”仍然比较明显。
缺憾一:
立法宗旨强化公权力
“‘加强商标管理’作为商标法立法宗旨,这种价值取向可以追溯到1963年国务院颁发的《商标管理条例》,一直延续至这次修法。说明我国商标立法仍然具有浓郁的计划经济色彩。”程永顺说。
程永顺认为,立法宗旨做如此表述,是在强化商标法的管理职能,未突出商标保护的核心价值。著作权法、专利法等,都同样涉及到社会秩序管理,却未将管理作为立法宗旨。
程永顺指出,管理是手段,不能作为立法宗旨。这种理念,势必严重影响商标法的核心价值定位,势必会严重影响修法中的制度设置。
缺憾二:
“商标专用权”表述有问题
“‘商标专用权’是个没有解决的遗留问题”。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认为,意见稿用“商标专用权”来代替商标权,存在以偏概全的逻辑错误。
他说,商标权权利是一系列权利,包括商标使用权、禁用权、标记权、续展权、处分权和商标异议权等。“商标专用权”其实是商标禁用权的另一种表述。然而,禁用权虽然是商标权中最重要的内容,但绝非商标权的全部。
缺憾三:
商标权撤销和无效没有区分
商标权的撤销和无效都是商标权终止的原因。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商标法对撤销和无效制度都明确加以区分。而意见稿没有区分清楚。“这是个大问题。”李顺德说。
商标权的撤销,是指因商标权产生之后的事由使商标权丧失了继续受保护的基础,由商标主管机构作出取消该商标注册的决定。被撤销的商标权在撤销前是有效的。撤销事由通常由不使用商标或者使用商标不规范所致。
商标权的无效,是指因商标权的取得存在瑕疵,由商标主管机构宣告商标权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可撤销事由发生在商标权取得之后,被撤销的商标权自撤销后失效。无效事由存在于商标权取得之时,被宣告无效的商标权自始无效。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李顺德指出,这是很实际的问题,意见稿应区分并表述清楚。
专家们认为,商标法应做全面彻底修改。每一次修改,都要耗费3-5年甚至更长时间,根本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如有可能,应做“大修”,即按照市场经济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要求,从宗旨、结构、内容进行全面修改,产生一部结构科学合理、逻辑严谨、概念清晰准确、适应经济发展要求的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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