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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常委委员认为证人费用由败诉方负担不合适

来源:法制日报     日期:2011-11-17         阅读:2,546次
 

一些常委委员在审议民诉法修正案草案时认为

 证人费用由败诉方负担不合适

在近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对草案规定的证人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提出异议。

草案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证人费用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规定太过笼统。”贺一诚委员说,这要具体看该证人提供的证据,对该主张的支持是否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从而来决定费用由哪一方承担。被告的败诉不一定是原告每一项主张均得到支持,原告的败诉也不一定是每一项主张均未得到支持。

“我不赞成这样的规定。”丛斌委员说,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这和刑事案件不同,刑事案件是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有些证人应当出庭。所以谁主张证人出庭,这个费用就应当由谁来承担。诉讼费用是谁败诉谁承担。证人出庭作证,在民诉法中不是一个必须的诉讼程序,所以产生的经济负担是由主张人承担比较合适。建议修改为“由申请证人作证的当事人负担,当事人无力负担的由人民法院负担”。(陈丽平)

丛斌委员建议明确鉴定人出庭费用由谁负担

在近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丛斌委员建议,明确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所产生的费用由谁负担。

丛斌委员说,草案对证人出庭作证产生的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作了规定,但是没有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所产生的费用怎么办的问题。如果这一问题不解决,可能造成一些鉴定人不出庭。草案规定的鉴定人出庭的制度非常好。为了使这个制度能够很好地贯彻,建议增加规定:因鉴定人出庭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以及误工损失,当事人对鉴定有异议的,由当事人承担,人民法院要求出庭的由人民法院负担。(陈丽平)

龚学平委员提出应增加强制证人出庭作证规定

在分组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龚学平委员提出,应增加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

龚学平委员说,在司法实践当中,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或者作伪证的现象比较普遍,给审判实务带来了很大的困惑。现行民诉法只规定证人有出庭的义务,但对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没有具体规定。同时,法律对证人权利保护范围的规定也不够完善,从而导致证人不愿出庭,即使出庭,由于受到当事人的诱导,加之法律制裁的规定不明,作伪证的现象也屡禁不止。

为此,龚学平委员建议:一是增加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对证人没有正当的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可以规定对他采取罚款、拘传等强制措施,强制他到庭。二是建议完善证人权利保障机制。对于证人的保护,不仅需要事中保护,更需要身份信息的保密、人身保护限制令等事后的保护。不仅包括证人本人的保护,还要对其家属进行保护。三是增加对证人作伪证的制裁规定。法律应该明确规定证人作虚假陈述的,法院可以对他处以罚款、拘留等措施,从而形成有效的威慑作用。

龚学平委员还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若干证据的规定中,很多规定已经实践多年,在这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当中可以将其中成熟的制度,比如举证的期限、举证责任分配等吸纳到新的民诉法中。(陈丽平)

一些常委委员建议:由最高院制定收取诉讼费办法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建议,在民诉法中明确规定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辜胜阻委员说,诉讼费是调节高效合理利用司法资源的重要杠杆。应该在民诉法中明确规定,由司法机关确定诉讼费,也可以商行政机关。

姜兴长委员也建议,在民诉法中明确规定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他说,四年多前修订的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其指导思想和具体规定大多数过时,应当进行修订。本着责权相统一的原则,考虑到最高人民法院比较了解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情况,建议这次修改民诉法明确规定“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作出这一规定后,最高人民法院应该主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意见,抓紧对现行办法进行修订,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公正司法的需要。(陈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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