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孩子享受职业教育竟成奢望 法律亟需完善
农历壬辰龙年这个春节,萌萌(化名)过得很开心。虽然萌萌是个脑瘫患者,行动不便,但萌萌家所在城市的许多公共场所都为残疾人设置了无障碍设施,在爸爸妈妈的带领下,无论是乘地铁,还是逛庙会,甚至是去游乐场,萌萌都和其他孩子一样享受着游玩的快乐。
然而,萌萌的父母一想到孩子上学,就开始发愁了。智商仅有26(正常人是85B115)的萌萌,今年16岁了,即将完成义务教育。可是,许多公办的培智学校没有职业教育,少数有职业教育的培智学校每年招生的名额又很少,学校一般只收轻度智障的孩子,中、重度的孩子只能回家。
像萌萌这样的孩子,本来就智力受损,学习能力差,没学到多少知识就回家了,以后怎么办?
前不久,在京举行的第三届残疾人权益保障国际研讨会上,相关专家学者、教育实践一线的教师,纷纷为我国残疾人教育政策与立法完善建言献策。
残疾人教育的缺陷在哪里?
萌萌的妈妈张女士颇有感触地说:“在孩子刚出现问题时,如果有专门的机构指导,对孩子进行早期干预和抢救性的教育开发,能够把损失降到最低;在孩子上幼儿园时,不因肢体或智力的缺陷而遭到拒绝,许多孩子的发展可能会更好!”
2011年,盲人女孩董丽娜报考中国传媒大学播音主持专业被拒的新闻一度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北京心智障碍者与家长协会代表、民法学教授史惠民也反映,在一些公办培智学校里没有职业教育,多数学校无法为智障学生提供义务教育完成后的衔接课程。九年义务教育之外,残障学生很难享有进一步受教育的权利。
在人们固有的观念中,残疾人就只能去一些特殊的学校,而不能跟普通的孩子一起上学,许多人认为,特殊教育学校可以给残障学生提供有针对性的教育,可以让孩子在一个温暖的环境中快乐成长。然而,有着18年特教经历的四川省成都市郫县特殊教育中心教师袁红梅却告诉记者,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学生家长常常跟老师反映,孩子上学时情绪比较稳定,只要一放假回来,孩子的情绪就会有明显变化。因为在社区里他们没有同学、朋友,每天只能跟家长呆在一起,孤独、烦躁导致乱发脾气。而少数能在普通学校就读的残障孩子却恰恰相反,虽然有时会被同学嘲笑,但大部分的学校时光是快乐的,当他们融入社会生活,就不会感到不适应。
“目前我国的残疾人教育,在法律原则与制度上存在着一定缺陷,如侧重学校教育,对残疾人参与终身学习、社会教育以及家庭教育的关注不足;对满足残疾人多样化、个性化的教育需求,推进融入教育的规定相对欠缺等。”教育部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王大泉认为,我国残疾人教育的发展,不应该仅限于义务教育,应该完善整个教育体系。
残疾学生权益受损的原因在哪里?
长期以来,残疾人教育事业被高度重视,社会对残疾人更加宽容、关爱,对于残疾人权利特别是受教育权利的保障更为关注。法治和社会环境的变化,不断推动着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然而,残障学生不能平等受教育、受教育时遭到不公平对待的现象却时有发生。
“目前,关于残疾人教育权益保障的法律是最底层的、低水平的,只有部门规章,没有法律法规。在执行力上也面临着许多欠缺,一些相关法律中只写了‘应当……’如何做,而没有说如果做不到会受到怎样的惩处,这就使得法律在贯彻实施方面力度不够。”南京特殊职业技术学校教师李泽慧告诉记者。
四川省律师协会残疾人专业委员会主任李�认为,“只有切实解决残疾人寻求法律保障、保护的途径等问题,残疾人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才能得以落实和发展。”
吉林省教育厅法规处处长苏佩衡认为,残疾学生权益受损的原因非常复杂,不仅仅是有法不依和法律不健全,社会观念、教育理念和操作技术的落后,也会使学生合法权益无法真正得以实现。
“残障是社会的常态,我们只看到了残障学生的缺陷,却忽略了去发掘他们的潜能,残疾人通过教育掌握一技之长,完全可以自立于社会。”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冯洁菡对记者说,“我们的社会还没有提供一种无障碍的教育环境,没有创造适合残疾人生存、创造、发展和实现自身价值的环境。”
“如何保障残疾学生学习的权利,发展残疾学生的潜能,以及为他们提供平等的学习机会,往往基于资源匮乏、社会歧视及文化差异的影响,未能得到有效解决。”香港教育学院特殊学习需要与融合教育中心冼权锋也认为,突破能力限制、克服残障、移除学习阻碍,达到平等学习机会及尽展学生潜能,应当是现今全民教育的目标。
“面对残疾人教育事业,国家、社会、学校应该拿出最多的爱心,最大的责任,同时也拿出最大的诚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说,完善残疾人教育法规是势在必行的,也是一种强有力的保障。然而,整个社会所期盼的不仅是几部法规,而是在更广泛的领域上,在社会上和人们的思想中都产生一种关爱残疾人的意识。
法律应完善的地方在哪里?
近年来,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依法维护残疾学生权利,不断加大社会保障力度。2006年,义务教育法做了全面修订,对残疾儿童实施义务教育的形式增加了普通学校跟班就读的模式。2007年,我国签署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承担相应的国际法义务,公约中提出了一些新的原则与理念,需要残疾人教育法律制度作出回应。2008年,残疾人保障法作出修改,提出保障残疾人义务教育,明确以普通教育方式和特殊教育方式实施教育。2010年,教育部开始着手对两份有关残疾人儿童教育的重要文件――《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进行修订。
2011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确定“十二五”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目标之一就是“完善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依法保障残疾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权利”。
“中国法治教育的发展已经走到一个关键的地方,怎样实现残疾人教育的公平公正是个非常大的课题。”王大泉表示,我国现有的《残疾人教育条例》颁布近20年,它的修订工作已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教育部正在组织开展修订案的起草工作。”
王大泉介绍,此次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是在我国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取得新进展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在立法理念和制度上势必要体现新的原则与时代特点,反映残疾人教育的进展与要求。
现在修改中的条例要进一步强调政府对于残疾人教育的投入和保障机制,要建立残疾人特殊教育保障经费的标准,明确职责。残疾人的教育费用政府应该优先减免,允许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优先减免残疾人接受教育的各种费用。
王大泉表示,未来残疾人的教育不仅局限于义务教育和基础教育,要向学前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延伸,让更多的残疾学生有机会走进高等学校――不仅走入特殊教育高等学校的大门,更要走进普通教育学校受教育的大门。
具体制度设计包括普通学校不得无理由拒绝残疾人入学;提高残疾人随班就读的质量保障体系,对随班就读给予资源支持;扩大残疾人接受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的机会,高等学校应扩大残疾人招生专业,对残疾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适当降低对残疾人身体条件的约束等。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