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杭州副市长许迈永案二审维持死刑判决
原杭州市副市长许迈永6月21日被浙江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宁波市中级法院此前对许迈永做出的死刑判决。
许迈永,浙江杭州萧山人,仕途起于1984年萧山县城厢镇副镇长任上,至1993年升为萧山市委常委、副市长;2002年6月起,任杭州西湖区代区长、区长、区委书记,至2008年4月,再升至杭州市副市长,至2009年4月事发。案发前,分管城市建设、国土资源管理、房产管理等领域。
2009年4月中旬,许迈永被“双规”。当月28日,浙江省纪委、浙江省委组织部证实,许迈永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浙江省委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当年12月22日,许迈永案移送浙江省检察院。其妻也因涉案身陷囹圄。
2011年3月16日到18日,宁波市中级法院一审开庭审理许迈永案。三天后,许迈永之妻戚继秋也出现在宁波中级法院的法庭上,她被控涉嫌犯有受贿、洗钱罪。(详见财新《新世纪》报道“许迈永夫妇受审”)
检方指控,许迈永犯有受贿、贪污和滥用职权三宗罪。起诉书称,1995年5月至2009年4月,许迈永利用担任萧山市副市长,杭州市西湖区代区长、区长、区委书记,杭州市副市长等职务便利,为浙江坤和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宝库、浙江开氏集团有限公司等14个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承揽工程、解决亲属就业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索取、收受上述人员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亿余元,其中1700万元系未遂。
贪污罪的指控,源自许迈永任杭州金港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曾侵吞国有财产共计人民币5300余万元。滥用职权则指,许迈永在2001年任“杭州香港公司”总经理及杭州市西湖区区长、区委书记时期,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7100余万元。
一审庭审中,许迈永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部分指控提出异议,并称,许迈永在有关部门不掌握情况下,交代了部分受贿事实,有自首情节,并全部退缴了全部赃款赃物,应予以从轻处理。
5月11日,宁波中级法院对许迈永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除对未遂的1700万元未认定为受贿,其他各项指控及罪名均被认定。判决称,许迈永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且具有索贿情节,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从严惩处。其虽具有坦白情节,赃款赃物具已追缴,但考虑到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且其在庭审中推翻了原有罪供述,拒不认罪 ,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故判处死刑;犯贪污罪,缓期二年执行;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许迈永不服,提起上诉。在6月21日,浙江省高级法院下达的二审裁定中,维持原一审判决,驳回了许迈永上诉。
财新记者获悉,在一审和二审开庭中,许迈永和他的辩护人重申了一审期间的自辩和辩护观点,即起诉书指控部分事实存有异议,同时还针对一审判决的量刑表示了质疑。
辩护人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高子程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金额绝大多数为许迈永主动坦白交代,具有自首立功情节,依照坦白从宽的的政策和宽严相济的原则,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据悉,许迈永是近年来涉案金额最高、惟一被被判极刑的高级官员。之前副部级高官原中石化董事长陈同海,涉案1.97亿元,终获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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