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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动态

安徽律协九月份工作回顾

    日期:2007-10-19     作者:安徽律师网    阅读:3,451次
    一、协会重要活动

9月21—22日,第五届华东律师论坛在合肥隆重举行。来自华东六省一市、北京、天津、香港等地的律师和法律界专家、学者及我省17地市的司法局律管科长、律协秘书长250余人齐聚合肥,围绕“律师文化建设与行业发展”这个主题,研讨业务,喊出“公平、正义、和谐、发展”的时代强音。

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张绪武,安徽省副省长任海深,安徽省司法厅厅长孙建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王凡,安徽省司法厅副厅长王翠凤等领导莅临大会。安徽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孙建新主持论坛开幕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王凡在致辞中代表全国律协对论坛的召开表示祝贺。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任海深代表安徽省人民政府对论坛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并向远道而来的两百多位律师、法律界朋友介绍了安徽的省情,热情欢迎大家常来安徽走走。

在短短两天时间里,与会领导、专家、学者、律师代表紧紧围绕“律师文化建设与行业发展”这一主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地探讨与交流。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张绪武、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瑞华、香港律师会内地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黄得胜分别作“转型社会中的律师及其角色定位”、“和谐社会的法治解读”、“ 香港律师专业操守及行业管理、法律风险管理”主题演讲,立意鲜明,引人入胜。论坛期间举行了“县域律师”、“律师行业发展与律师文化建设”、“民商事业务(一)、(二)”、“刑事行政业务”等5个分论坛,对与会律师提交的论文展开讨论和交流,并进行了优秀论文评选。浪漫的灯光,轻柔的音乐,灿烂的烟花,独具匠心的安排,别出心裁的创意,让律师们一边享用西餐,聆听着省歌舞团艺术家们现场演奏的美妙音乐,一边交流思想——这是21日晚论坛冷餐会的场面。而《律师法》修改及律师制度完善沙龙在随后紧接着举行,律师们在与陈瑞华、刘桂明等专家的零距离接触中,畅所欲言,对《律师法》修改稿提出了许多自己的真知灼见,对律师制度的缺陷进行了大胆的修补设计,气氛热烈!七位来自华东六省一市的代表分别作了大会主题演讲,就自己的优秀论文与参会律师做了交流;来自华东六省一市的会长、副会长交替对七位演讲代表作了精彩点评,会场互动热烈,掌声不断。来自北京、天津、安徽的高级法院副院长、副检察长和律师们同聚一堂,共同探讨构建和谐法律职业共同体,内容新颖。

主题鲜明,专家、嘉宾规格高、代表性广,律师热情高、参与性强,形式活泼新颖,使得严肃、热点的话题在轻松和谐的氛围中展开,给人以清新的感受和难忘的印象;而《安徽商报》累计四个版面的连续报道及各大媒体的宣传介绍,给人以视觉的冲击,向社会展示着律师的所思所想……,这些无疑都是本届论坛的特色和亮点。

二、秘书处主要工作
1、9月上、中旬,律协秘书处全体人员全力筹办第五届华东律师论坛。
2、9月8日下午,省律协召开行规清理修订工作第二次会议,修订小组成员对各自前期材料收集和调研工作进行了汇报,大家对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进行了研究。
3、9月14日下午,会长办公会议在律协秘书处召开,会议对华东律师论坛筹备情况等议题进行了研究。
4、9月17日至19日,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第七期新闻宣传通讯员培训班在合肥召开,省律协秘书处刘海泉同志参加学习。
5、9月20日至22日,第五届华东律师论坛在合肥成功举办。
6、9月21日下午,第二届安徽律师论坛在华东律师论坛举办期间同期举行。
7、9月22日中午,省律协六届八次常务理事会议在合肥召开。
8、9月28日上午,省司法行政系统利用新闻媒体宣传座谈会在肥召开,邓生苗秘书长出席会议。
9、9月28日下午,邓生苗秘书长参加省厅厅务会。
10、9月29日上午,安徽省司法鉴定协会成立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合肥隆重召开,邓生苗秘书长应邀出席。
11、9月中旬至10月中旬,会员部孙艺茹副主任参加省直党校科干班培训。
12、9月24—25日,邓生苗秘书长会同厅组织宣传处、律师管理处进行《安徽法制报》第109期“司法连线”专版《安徽律师 构建和谐奏强音—4000律师抒写时代新篇章》策划、组稿工作。

三、投诉查处
接受投诉二件,正在查处中

四、发文
1、9月4日,《转发〈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的通知》(皖律协〔2007〕39号)。
2、9月4日,《转发全国律协〈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公司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拆迁指引〉及〈海商事指引〉的通知》(皖律协〔2007〕40号)。
3、9月5日,《关于召开第五届华东律师论坛的通知》(皖律协〔2007〕41号)。
4、9月6日,《关于举办〈劳动合同法〉培训的通知》(皖律协〔2007〕42号)。
5、9月7日,《关于组织我省律师参加第五届华东律师论坛的通知》(皖律协〔2007〕43号)。
6、9月12日,《关于邀请省领导出席第五届华东律师论坛开幕式的请示》(皖律协〔2007〕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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