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首次全程监控四级换届选举 防跑官贿选
自2011年初起至2012年上半年,全国省市县乡四级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将进行新一轮换届选举工作。能否将优秀的干部选到岗位上、能否合法有序地选出基层人大代表,将关系到一个地区的长远发展。为有效预防换届选举中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破坏选举等职务犯罪的发生,我国检察机关首次部署全程监控。
1.综合运用各项措施
预防工作贯穿换届全过程
5月26日,在山西省祁县第十五届人大代表选举期间,贾令镇夏家堡村原党支部书记武某与县人大代表候选人陈某有矛盾,为了让陈某落选,武某采用现金贿赂的手段,指使选民投票选举另一候选人,导致该选区的选举投票工作无法正常进行,该选区的县、乡人大代表也无法产生。山西省祁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破坏选举罪,依法批准逮捕了武某。
领导干部指定提拔人选、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任人唯亲、封官许愿或者搞团伙、拉票贿选……属于换届选举中易发的职务犯罪。这类职务犯罪不但破坏了选举秩序,也严重影响了换届工作的风清气正。查办和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和打击破坏换届选举违法犯罪,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最高人民检察院犯罪预防厅厅长宋寒松说:“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赋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之责。此次开展的专题预防工作是检察机关首次开展的全国性、专门性的服务和保障换届选举预防工作。”
检察机关在“换届选举前”、“选举过程中”等多个环节监控选举过程,尚属首次,如何部署监控又与监控能否达到预期效果直接相连。宋寒松介绍,在换届选举前,各级检察机关对已掌握的和发现的涉嫌职务犯罪的参选、备选人员以及不符合参选、候选人资格条件的人员(如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的人员等),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及时报告党委,配合纪检、组织部门和选举机构调查核实,防止“带病参选”、“带病提拔”、“带病上岗”。与此同时,各级检察机关还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提供法律咨询,使广大选民自觉抵制违背选举法律法规、破坏选举的行为。
在换届选举中,检察机关全程介入选举现场,及时发现可能影响选举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协助各级党委维护好换届选举工作秩序,严防境内外敌对势力插手破坏选举、黑恶势力操纵选举、家族和宗教势力干预选举。对发生的干扰、操纵、破坏换届选举的职务犯罪及时移送,迅速查处,并跟进落实预防职务犯罪的各项措施。
浙江省丽水市检察机关在选举过程中,通过派员或派驻农村指导员监督选举,对候选人填票、投票、计票等过程逐一进行监督,协助维护换届选举秩序,全市共236人主动退出选举,22人被当场宣布无效。
2.审查候选人资格
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凸显
山东省平邑县白彦镇白彦村假释人员徐长江在此次换届中参与竞选,引起村民到镇上和县里上访。该县检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关于假释犯徐长江在平邑县第十届村两委换届中停止其被选举权的决定》,并到该村公开宣布,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此基础上,该院制定了《关于重申在“两委”换届选举中涉及法律问题处理意见的函》和《关于对村“两委”换届选举中正在接受侦查、起诉和审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选举权利问题的处理意见》两个指导性文件,通过县委组织部门下发到全县各乡镇、村居,指导、解决有关选举中的法律问题。
在候选人的资格审查上,各级人大职权有限,可以审核候选人的年龄等基本条件,而对候选人是否有犯罪记录、是否有行贿记录、是否仍在服刑等情况却很难把关。检察机关的备案及检察职能在这个环节凸显,弥补了不足,防止了“问题人员”成为代表人选或被联名推荐。
浙江省检察机关严格执行候选人(自荐人)资格联审,对各乡镇上报的候选人资格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确保人选质量。其中,丽水市人民检察院为水阁、富岭街道所辖的村级组织换届选举600余名候选人进行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通过资格审查,全市共有279人被取消候选人(自荐人)资格。舟山市检察机关共审查候选人5100多人,对其中2名曾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刑的候选人,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在公示前取消了其候选资格。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会同纪委、公安、法院等部门对500多名候选人进行了资格审查,依法否决了该区1名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嫌疑人的参选资格。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在该区雨溪镇塘瑶村换届选举期间,接到村民对该村支部书记等3名候选人的举报线索后,迅速组织精干力量进行初查,以涉嫌贪污罪依法对3人立案侦查,并向党委组织部门建议取消了他们的候选人资格。
福建省南平市检察机关协助组织部门审查拟提拔任用的正副处级干部84名,尤溪县检察机关协助审查拟提拔或交流的科技领导干部185名,厦门集美区检察机关为镇(街)换届选举工作提供候选人无犯罪记录查询120次。
让公众知情,请群众监督,促干部遵守,对候选人资格条件的监督,是保障实现换届、选好干部、配好班子的重要前提和关口。检察机关对已掌握的涉选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有关情况提前向党委及纪检监察、组织部门反映,当好参谋,有效地防止了个别干部“带病参选”、“带病提拔”、“带病上岗”,提高了选人用人公信度。
3.加大警示教育力度
各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检察官面对面的详细讲解,进一步增强了我们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的认识,在这次居委会换届选举中,我们要带头自觉抵制拉选票等违法行为,做好一名守法公民。”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社区的一名老党员在接受现场咨询时深有感触地说。宿城区检察院干警走进市民广场和社区,释疑解难,接受市民有关选举法律知识的咨询。
在保障换届选举专项工作中,北京市各级检察机关共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0万多份,开展警示教育集中培训51次,开展职务犯罪咨询146次。海南省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共走访村(居)委会995个,开展法制宣传311次,发放宣传资料45847份,开展专题警示教育讲座114次,召开座谈233次。
针对选举结束后,有的人上岗后忘乎所以,放松自律,走向犯罪的现象,检察机关还注意巩固换届选举成果,延伸预防工作。换届完成后,各级检察机关都将廉政勤政教育作为专项预防的重头戏,加强对新任领导干部的法制宣讲和警示教育,提高领导干部的宗旨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廉政意识和忧患意识,增强执政为民、依法办事、敬畏权力、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宋寒松说,此次保障换届选举专题预防工作主要针对当前换届选举中暴露出的问题。发现新问题时,检察机关与人大、党委积极沟通,在保障换届选举正常进行的同时,又解决问题,确保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宋寒松提醒,在配合相关机关开展换届选举工作的同时,检察机关要坚持立足检察职能,摆正位置,规范职权,坚持主动不冒失,到位不越位,尽职不越权,参与不干预,帮忙不添乱,服务不代替。不能操作选举流程,防止行使各级人大的权力,严禁利用工作之便插手、干预换届选举工作。
“在监督制度方面,法律监督与纪律监督、组织监督存在一定共性,可以相互借鉴。”中组部干部监督局局长贺家铁指出。在党委领导下,检察机关配合纪检、组织部门和选举机构,严肃查办换届选举中的职务犯罪,积极开展法制宣传、警示教育、预防调查、预防咨询、犯罪分析、检察建议、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工作,加强对换届选举中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监督,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换届选举工作中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法规链接
第五十五条 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五十六条 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 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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