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建言完善公益诉讼制度
对话人:
全国律协环境与资源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周塞军
法制日报记者 林燕
对话动机:
渤海溢油事故让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迫在眉睫。环境公益诉讼有什么特点?相关制度如何完善?
带着这些疑问,法制网与全国律协合办的“影响力・中国律师系列访谈”专访了全国律协环境与资源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周塞军律师,分析建言环境公益诉讼相关制度之完善。
公益诉讼在环保中作用突出
记者:康菲溢油事件也让社会更多地关注这么一个概念,那就是公益诉讼,有不少法律人士主张通过公益诉讼来实现环境污染的生态索赔。之前我们也看到,北京律师贾方义已经提出了索赔,要求致害方设立一个100亿元的赔偿金进行生态赔偿。
前不久刚刚公布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也对公益诉讼进行了明确。目前在渤海溢油事件相关的机关还没有履行法律职能的情况下,这些非政府组织包括一些NGO环保组织,他们是否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周塞军:公益诉讼是新的制度。现在全国人大正在修改民诉法,公益诉讼也作为修改的一个研究的课题。公益诉讼它有它非常好的优点,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这种授权,对违反国家法律,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这种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益诉讼能够发挥各种专业组织的这种作用。比如一个渔民遭受了损害的话,他即使愿意索赔,他也不知道怎么样去起诉实现他的目的。但是如果一些环保组织来代表他进行这种诉讼,环保组织把当地的这个受害的渔民都组织起来,以公益机构的名义来进行诉讼可能就能解决这些问题。所以它对推进这种环境保护也是非常有好处的。
记者:那么我们之前也看到了您说的这个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它是把这个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限定为有关的团体和机关。那么您认为是否有必要赋予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公益诉讼将主要在哪些方面发挥作用?
周塞军:公益诉讼可能现在所面临的一个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它的这个诉讼的范围和这个主体的资格。对于公益诉讼,我个人考虑这个制度建立起来它涉及到方方面面,尤其是诉讼制度的许多特殊规定,这个范围太大。不是说在民诉法里头一句话就能解决的。至于主体资格呢,大家对这个问题争议会很大,除了组织,个人能不能提出?应该说我们国家这个法律有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允许相关的组织来进行,那么公民个人能不能进行,实际上这些都是有待于探讨。如果我们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就应该放开主体资格允许公民个人提起,这是我个人的观点。当然最终还有待于相关的专家学者的研究和司法实践的证明。
公益诉讼的范围至少应当包括两个领域,一个是环境污染,一个是食品安全,这两个问题已经是人神共愤了。所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最可能成为公益诉讼的范围。
公益诉讼主体应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
记者:公益诉讼和一般的侵权诉讼有什么不同?是不是一般的侵权之诉只能由与案件有关的机构和个人来提起。但很多时候个人的私利和公益是分不开的。就拿这个渤海溢油事件来说,渔民他可能受到了一些个人的包括海产养殖方面的损失,但是这个生态系统的破坏导致他长期没法从事这个渔业。那么他索赔时能不能把自己的私利和公益结合起来?就是说不仅仅提出的自己个人的损失,还对这个生态环境的破坏提起损害赔偿?
周塞军:简单讲一般的侵权诉讼是指直接受害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诉讼;而公益诉讼是指非直接受害的组织和个人,针对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而提起诉讼。这些起诉人与侵权结果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这样才是公益诉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必须证明是直接受害人才能够提起一般的侵权之诉诉讼,那么公益诉讼就要求只要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提起。
记者:那就是说跟这个渤海溢油事件没有直接关系的人都可以提出公益诉讼,因为它损害了我们整个国家的利益。
周塞军:对,可以这样理解
环境公益诉讼的证明标准有待完善
记者:公益诉讼在我国刚刚才起步,还有很多要完善的问题。就比如刚才我们提到了这个非政府组织,它可以代表受害者去起诉,但它又不是直接的受害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们提起诉讼赔偿款应该给谁?
周塞军:事实上公益诉讼制度还在论证阶段,尚未建立。公益诉讼实际上我们需要研究的问题很多。第一个问题就是说什么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前面我们已经讲了,第二个问题是你可以进行公益诉讼,但你能不能打赢官司,就是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的问题。第三个问题就是你现在说的如果我们打赢了,得到了一笔钱,这个钱给谁?我想应当明确规定我们这笔钱如何给受害人,比如说当地的渔民;还有用来恢复海洋生态,比如说用来滩涂治理;还有其他的作用等;也有可能规定这笔钱我们要用来建一个基金对这个海洋的长期的恢复发挥作用。
记者:公益诉讼它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诉讼,与一般的普通诉讼有不同之处,公益诉讼举证方面应该如何规范和完善?
周塞军:按照民事诉讼法,我们诉讼证据标准是一种严格标准,或者叫做排除合理怀疑。就是证据必须要有关联性,还要有排他性。
我记得几年前有个案子对我印象非常深,有一个公民买了一辆小汽车。后来得了癌症死了,她的爱人认为原因是这个车里头的苯超标,苯超标导致她患上癌症死了之后,告这家汽车公司,但是他输了官司,为什么输呢?就是证据没有排除合理怀疑。检测了这个车确实是苯超标,苯可以致人癌症而最后导致人死亡。但是它不具有排它性。就是说苯超标固然能够导致他患癌症,但是这个人癌症是不是就必然是这个苯超标造成的?会不会是其他原因导致的,那么你不能够排它地证明这个车里头苯超标是他致他癌症的唯一的原因,所以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就无法判赔。
实际上,在环境案件的证明标准中,大量存在着同样的问题。我们很多环境案件在司法诉讼中最后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原因是什么?就是这个证据的排它性。因为我们知道污染发生以后,它会产生很多的结果,这个污染只是产生这些结果的原因。但是它绝对不会是唯一的原因。因此,未来这个公益诉讼,怎么设定证明标准?是优势证据原则还是什么?可能这个都需要进行完善。如果证据的证明标准不做改革,即使有了公益诉讼可能我们这些环境案件还是胜诉不了,实现不了它的目的。
公益诉讼费用由谁出尚待明确
记者:公益诉讼其他的问题,包括公益诉讼费用的问题。现在很多人提起公益诉讼一般都是自掏腰包,将来立法方面是不是应有所改进?
周塞军:确实会存在这个问题,这也是公益诉讼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对于提起公益诉讼,既然是做公益,诉前承担诉讼费是不合适的,可以考虑诉讼费在胜诉判决以后再扣,或者是缓交或者是采取别的变通的办法。
记者:那您觉得将来公益诉讼到底由谁来出这个钱比较合理?
周塞军:应该最后由加害方来承担。
记者:好的,公益诉讼还是有很多问题来完善的,包括举证问题、证明标准、代理人制度、还有收益分配的问题。
周塞军:对,这些制度都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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