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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律师挑战“机场建设费”起诉国家民航总局立案

    日期:2007-11-01     作者:吴艳霞    阅读:2,750次
    10月31日,我省沧州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韩甫政接到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一份答辩状,他针对“机场建设费”而发起的法律挑战进入较量阶段。据称,对“机场建设费”的质疑进入诉讼程序,这在我国还是首例。

韩甫政今年3月购买北京至海口的往返机票,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收取他100元机场建设费。韩甫政查阅相关规定发现,这笔机场建设费是代民航总局收取,他随即以“民航局征收自己私有财产的行为违反宪法和法律”为由,提起行政复议,请求返还100元的“机场建设费”,并停止征收。

在行政复议中,韩甫政律师列举宪法、立法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论证“自建国至今尚没有一部法律作出具体或相关规定,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以机场建设费的名义予以征收。”

5月28日,民航总局做出民航复不[2007]1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对韩甫政复议不予受理。韩甫政立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消这个决定,要求民航总局受理自己的复议申请。

起诉中,韩甫政提出,民航总局错误地把“国务院批准征收”当作征收“机场建设费”的法律依据。

由于海南航空公司代收了这笔费用,韩甫政在起诉中将其列为第三人。这份起诉直到9月27日才被法院正式受理。

昨日,记者见到民航总局的答辩状,称不受理韩甫政行政复议申请的程序合法,并认为机场管理建设费是国务院批准、航空公司代国家征收的全国政府性基金,民航总局只履行将机场建设费全额缴入中央金库的职责。

目前,此案的开庭日期还没有确定。

韩甫政对本报记者称,希望他的举动能够促进国家行政收费法的出台,以规范行政收费行为。

相关链接

韩甫政公益诉讼之路

●2001年,就长途电话休息日应半价收费问题进行诉讼。

●2002年,代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就《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中规定赔偿有最高限额4万元向铁道部行政复议,铁道部答复将按相关程序建议修改。今年7月,国务院将原来的限额4万元修改为15万元。

●2005年,发现机票上机打内容有9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向民航总局提出行政复议,2006年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承认国内机票确实存在没有使用规范汉字,只使用英文或代码的情况。2006年6月1日,机票改电子客票,文字内容基本上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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