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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改革启动 保险公司可自行拟定

来源:法制网     日期:2012-03-09         阅读:3,938次
    法制网北京3月8日讯 记者 辛红 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改革正式启动。保监会今天下发《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今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将至少每两年测算一次商业车险行业参考纯损失率,保险公司可以参考和使用协会示范条款和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订车险条款费率,满足“拥有30万辆以上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承保数据”等条件的公司还可以自行开发商业车险费率。

此前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是由行业协会制定的,此次改革的目的是形成以风险损失率为基础、市场化为导向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形成机制。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初步确立了市场化的定价机制。除了规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收集、统计和分析全行业商业车险经营数据,测算商业车险行业参考纯损失率外,还规定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原则上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保险公司应每年对商业车险费率进行合理性评估验证。

针对以往车险理赔中容易发生纠纷的免责条款效力的问题,通知强调,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首页最显著的位置,用红色四号以上字体增加“责任免除特别提示”,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同时,商业车险条款应当将所有涉及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集中放在责任免除项下列明,并采用加黑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进行提示。

通知还规范了商业车险免责条款,明确车险条款设置适当的免赔额和免赔率,遵循条款清晰明确、风险共担比例公平合理、不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对于车险理赔难的问题,通知强调,车险条款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关的证明和资料。

通知还明确了“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热点问题,规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保监会今天表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在对现行车险条款中容易损害被保险人权益和引起争议的、以及表述不清晰易产生歧义的内容进行修订,并按通知要求拟订机动车辆参考折旧系数和车型数据库,测算行业参考纯损失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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