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工作者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代收赔偿金后不让当事人知道,并扣留四分之三的赔偿金,由此引发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近日,经宜宾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李某退还原告杨某赔偿款9500元。被告宜宾县某法律事务所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由被告李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宜宾县某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李某得知,云南省水富县楼坝村村民杨某2001年1月1日帮人建房摔伤,经医治后瘫痪卧床,该所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在没有向法院起诉,也未对杨某申请伤残鉴定的情况下,经李从中劝解,陈某赔偿杨24000元,由李于2003年11月21日出据“今收到陈某交来补助金24000元,此条为代收”的收条,李收到钱后于2003年11月21日转交杨6000元,余款18000元未告诉杨而扣留,杨某收到李某转交陈的赔偿金6000元后,随即,向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起诉陈某,经该院一审判决由陈某赔偿杨某医疗、伤残赔偿等费153612.80元。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陈某赔偿杨某各种经济损失86154.62元,其中包括李所代收的24000元。
因杨某不知道李某已收到陈某给付的伤残赔偿金24000元,经法院开庭审理后才知道还有18000元在李某处,并多次找到李退还18000元,李以18000元是其该收的代理费为由拒绝给付。在杨某再三要求下,2005年6月6日李某又退还了杨某6000元,余款12000元仍拒绝给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杨某诉至宜宾县人民法院,将宜宾县某法律事务所和法律工作者李某推向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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