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代表团提交议案建议规范派驻基层检察室
徐安代表建议增加预防职务犯罪等三项规定
正义网北京3月6日电(记者 徐盈雁)记者今天从海南代表团了解到,海南团今天向大会提交议案,建议赋予派驻基层检察室法律身份。
海南代表团提出的这份议案,建议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增设“基层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街道、乡镇、社区等区域设置若干派驻基层检察室。派驻基层检察室是基层人民检察院的组成部分”,作为第四款。
议案显示,从2008年开始,为积极服务“三农”,海南省检察机关率先试水,要求“基层检察工作重心下移,检力下沉”,探索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现在36个派驻乡镇检察室覆盖全省158个乡镇。检察室通过设置工作站、聘请检察信息联络员等方式,把法律监督触角延伸到了全省59个农场和1363个自然村,延伸到了最基层。
海南省检察机关的成功探索,引起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注和支持。经过广泛调研,高检院于2010年10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全国检察机关积极实践和探索,把法律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基层,实现检察工作重心下移,切实畅通群众诉求渠道,深化三项重点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截至2011年9月,全国28个省区市检察机关设置派驻基层检察室1895个。
议案认为,实践证明,派驻乡镇检察室有利于检察机关及时掌握社情民意,促进检察机关督促基层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是检察机关参与农村社会管理创新的有力途径,符合广大基层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
然而,目前检察机关设立派驻基层检察室,其制度和法律依据,一直停留在检察机关内部工作文件这一层面。机构设立及工作职能缺乏法律依据,成为目前开展派驻基层检察室工作面临的最大问题。
议案因此建议修改完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体制,加强执法监督,切实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正义网北京3月6日电(记者张伯晋)“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从制定到现在,33年过去了。时代发展了,形势变化了,‘两院’组织法也需要与时俱进,增加新的内容。”江苏省检察院检察长徐安代表对记者说。
在徐安看来,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在民事、行政类案件的检察监督上欠缺规定,监督力度不够。人民法院组织法在2006年曾经修改过一次,但是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徐安建议从三方面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一是在民诉法、行政诉讼法修改已经提上日程的背景下,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应对民行检察工作的职能和要求作出规定,从而与两部法律的发展接轨。二是检察委员会的专职委员设置、检察委员会的职能以及检察委员会在检察工作中应该发挥的作用,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应当加以明确和完善。三是过去强调查办职务犯罪,但是对预防职务犯罪规定不足。为了更好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应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给予更多规定。查办职务犯罪对应“反腐”,预防职务犯罪对应“倡廉”,二者都应当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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