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4日),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法院民二庭根据省高院《关于规范民事案件庭前程序的意见(一)试行》规定,给一交通事故损害纠纷案原告代理律师签发出首张“调查令”。据悉,律师调查令的开具,是江苏省法院系统的一个创举,也是我国司法业的一次进步。
记者了解到,该院在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镇江一货运公司、某保险公司的交通事故损害案过程中,李某代理律师因需向公安部门调取事故认定的有关材料,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代理律师提交了书面申请和需要调查的内容后,向法院提出申请。承办法官认为申请符合开具“调查令”的条件,遂根据省高院2006年10月18日下发的《关于规范民事案件庭前程序的意见(一)试行》,开出了该院第一张“调查令”。
京口法院民二庭庭长邱凯告诉记者,目前当事人因受诉讼能力的限制及外在因素影响,调查取证较为困难,“调查令”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当事人的调查取证能力,保障其各项权利救济得以实现。对于那些被调查单位或个人不协助行为,法院可责令并协助律师调查。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妨碍调查取证的,法院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也可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此外,记者还接触了一些律师,江南律师事务所一律师透露,“调查令”是对律师职业操守的肯定,这一举措节约了审判资源。国际上法官只负责案件的审理,尽量避免和当事人接触,以免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我省法院率先进行“调查令”尝试,在提高案件审理效率的同时,还能避免司法不公。 |